引言
在汽运物流行业中,夫妻常常携手开办物流公司。夫妻作为生活最紧密的连结体,各行各业中以“夫妻店”运作的模式早已屡见不鲜,然而,与“夫妻店”模式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却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
一、背景概述
交通事故发生率近年来一直节节攀升,物流公司通常挂靠大量从事物流运输行业的车辆,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并不在少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可知,当这些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因该车辆责任而造成的损害会由被挂靠的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损害主张人可对挂靠人、被挂靠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损失给付,即当损害主张人选择被挂靠的物流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给付时,被挂靠的物流公司应当给付。那么,针对类似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何操作能最大程度防范法律风险,并进一步保障作为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呢?
二、“夫妻店”法律风险
“夫妻店”在法律层面的最大弊端在于表面看似是普通有限公司,但常存在出资的不明确,如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不规范,如夫妻两随意分配、处理事务;财务的不严谨,如账目往来经过夫妻个人账户等情况,这些都是极为容易引发法人人格混同法律风险的。何为法人人格混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为法人类型之一,当公司作为法人时,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以独立地位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事务,与股东是泾渭分明的。当公司与股东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并与股东的界限变得模糊,法人人格独立性不再明显时,则极可能出现人格混同的现象。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其中第10条规定明确了“人格混同”的具体认定标准:“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由此,对于法人人格混同,法律界有了更为明晰的判断,我们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公司的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避免以上情形的发生。
人格混同时,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将被否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法人与股东的界限划分要求严格,谨防股东借用壳公司逃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性证明责任直接由股东承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以“夫妻店”形式运作的公司,也要特别小心谨防此等风险。夫妻店虽然名义上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若在出资、管理、财务上趋于一个整体,那么很容易被实质认定为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将大幅增加。当法人避免法人人格混同,应尽量有所区分,强调夫妻间以及夫妻与公司间的独立是着实必要的。针对当下现行法律,以“夫妻店”形式运作的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手段,减少不必要的法律成本。
三、“夫妻店”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公司设立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2月23日废止)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虽前述规定已废止,但笔者仍建议,公司在设立时夫妻应对夫妻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进行公证,并向工商部门提交,这样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以家庭财产出资,并被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毕竟夫妻是作为有限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出资必须独立且在外观上不被诟病。
2.公司治理
对公司章程进行完善,制定完备且独立的决策机制并在实际操作中落实。“夫妻店”股东即夫妻双方必须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程序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实施。夫妻个人处理公司业务应当得到公司授权,明确责任主体。夫妻店常见的通病是认为自己就等同于企业,对外习惯用个人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一旦发生争议,很容易就个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陷入被动的局面。
3.公司财务
建立独立而规范的财务账簿,账目管理中应当正确处理夫妻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与出资财产的关系。建议以夫妻股东共同持股公司股份且无其他股东参与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审计报告。以规范化来避免因公司人格混同导致的公司债务传递到家庭的风险。坚决避免股东收取公司账款,股东账户和公司账户减少资金来往,股东分红应依法决议并缴纳税款。
《九民纪要》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人格混同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构成财务或者财产混同,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混同并不要求同时兼备。若存在其他类型的混同,在裁量中会被认定为对法人人格否认情形的补强,而非必备要素。因此在“夫妻店”任何阶段中,都要特别注意公司财产独立,避免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发生。
汽运物流行业中如何开好“夫妻店”
作者:余桢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引言 在汽运物流行业中,夫妻常常携手开办物流公司。夫妻作为生活最紧密的连结体,各行各业中以“夫妻店”运作的模式早已屡见不鲜,然而,与“夫妻店”模式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却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