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相信《“工期鉴定”那些事(一)---工期鉴定报告的法律性质》让大家通过工期鉴定报告的概念、地位、特性、作用等方面认知了工期鉴定报告的重要作用,下面桦天律师将从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工期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正式启动工期鉴定申请、工期鉴定中的控制、鉴定报告的核验与异议、工期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工期鉴定报告错误的救济途径等内容,全方位、多维度的介绍如何通过工期鉴定报告的专业应用而决胜于法庭或仲裁庭,甚至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本文是本次系列解析的第二期,我们来讲讲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
“工期鉴定”那些事(二)
--- 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
01 建设工程法律争议对代理人业务能力要求较高
建设工程法律争议往往涉及较多疑难复杂的因素,对承包人及其代理人(为便于表述,以下均将承包人及其代理人的使用统一称为律师的使用。)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一般情况下,律师除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知识,熟悉建设工程行业的特点,这样才能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期鉴定报告作为诉讼或仲裁活动中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无论是裁判者依职权委托鉴定,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都需要律师在鉴定前进行充分准备和拿捏、鉴定中进行适当控制、鉴定后进行审视和质证以及通过代理词清晰的鞭辟入里,最后由裁判者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判。
因此,裁判者对工期鉴定报告使用中的关注点也就是律师的主要工作方向和关注点,无论是工期鉴定申请方的律师,还是被申请方或者第三人的律师,无论是代理原告的律师,还是代理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律师,对工期鉴定报告的使用必须紧紧围绕裁判者如何对其使用和认定来展开。这就需要各方律师明确裁判者的裁量标准,以寻找解决工期争议问题的突破口。
02 是否申请工期鉴定的考量
工期应否顺延、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期限、定额工期等问题往往也是判断哪一方违约、迟延违约金的计算、工程款如何结算的前提,无论是哪一方的律师,均应在接案之初就作出初步判断,并在接案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精确判断。判断的考量标准即是对工期是否存在延误以及索赔要件是否具备首先进行初步认定,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工期延误、具备索赔要件且难以判定工期延误责任主体或者难以确定具体延误时间和费用等的情况下,才可启动工期鉴定程序。
若律师认为确有必要申请鉴定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规定与案件具体情况做出申请工期鉴定的意见,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作出最终决策,这一方面有利于律师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充分的知情,并在做出申请鉴定的决定后配合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材料、缴纳鉴定费用等。当然,鉴定是把双刃剑,律师也应将鉴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告知当事人,以便于当事人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
实际上,即便当事人考虑到各种因素最终没有主动申请,根据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原则以及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作者注)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判者也往往会予以释明,并要求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申请。这是因为在确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时,裁判者主要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
经裁判者释明后,律师无论在庭审前是否做过工期鉴定的考量,此时均应协助当事人尽快决策。同时,律师应该知晓且明确的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仍拒绝申请鉴定,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未缴纳有关费用,或者未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裁判者不但仍可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径行裁判,而且可能裁判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当事人经裁判者释明后提出鉴定申请的,律师仍应就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或者不被完全采信的风险予以提示。
另外,即便当事人未申请或者拒绝申请鉴定,但是裁判者认为待证事实属于专门性技术问题,且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所需要的证据的,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的规定依职权委托鉴定。这种情况下,律师更应积极准备。
03 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
1、充分预留时间
鉴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律师与当事人确认需要提出鉴定申请的,应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也可在必要时建议裁判者综合考量涉案工程的性质、范围、标的额大小、承包方式以及可能影响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其他因素,对申请鉴定的时间予以灵活处理,以免时间过紧而损害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以及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
2、拿捏提出时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确定申请工期鉴定的,若法官未做出特别安排,则律师无论如何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工期鉴定申请,但是具体的提出时机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形作出安排。
3、做好应对工作
(1)确认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待证事实与意向鉴定机构的甄别。这是因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以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待证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且未被相关规定明确排除的,裁判者才会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否则,则不会被准许。
(2)鉴定申请人方的律师应根据待证事实的情况厘定鉴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以备撰写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依据。
(3)鉴定申请人方的律师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与工期鉴定的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完整、详细的整理、分解、分析,且对于鉴定所需的文件、资料与当事人做好充分沟通,以便于委托鉴定材料的完备,主要包括工程合同及合同前资料、进度计划、索赔事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中,合同前资料包括招标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现场图片、方案、投标函、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等;工程合同是工期鉴定的基础,其一般对工期、节点、延误事件以及风险分担均有约定,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进度计划可分为基准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计划、更新的进度计划;索赔事件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申请与报告、监理人的确认与指示或监理会议纪要以及图纸、业主指令、工作联系单、试验与检验记录、施工组织计划、业主付款证明;其他数据资料主要为日常同期记录资料、费用相关数据等。
同时,也要在己方已有证据的前提下,考虑和预测对方的相应证据以便届时进行审查和质证。以工程合同为例,具体操作可参见如下图表:
[附件:关于××工程工期问题的节点分解与法律分析]

[附件:关于××工程工期问题等与当事人就所需的文件、资料以及确认的问题的沟通(部分)]
1.与工期相关的义务问题
律师:(1)收到过业主发给HND的进场通知吗?若有请提供。[专用条款4.1(2)] 回复:没有收到过。
律师:(2)是否已经履行专用条款5.1中(2)乙方开工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开工前7天提供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安全方案等。(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采购材料清单(含甲方供应的材料)、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用款计划等并向甲方报批,其施工方案不允许做与投标方案(如有)有实质性不同的修改。每周分别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乙方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每月25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供下一个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乙方采购材料计划清单、材料(含甲方供应的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每份报表、计划向甲方提供二份打印版(分别交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公司),同时发送电子版给甲方采购部、工程部和行政部。(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计划进行严格审定,乙方采购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如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已购材料的价格、品牌按材料中标内容为准。若有请提供。[专用条款5.1(2)] 回复:应该没有严格执行,但是过程中递交过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基本上比较符合要求,没有签收手续证明。
律师:无论是否签收,至少我们自己得作为证据提交,请按照上述条款予以查找并准备完善后提供给我们。 回复:好的,可以。
律师:(3)是否按时出席会议?若有会议纪要请提供 专用条款5.1中(10)a、接到甲方通知后准时代表甲方参加业主和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如迟到或缺席,每次罚款400元人民币。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且有义务按照附件中规定的制度执行。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会议,若未参加或者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视为乙方同意会议纪要内容。 专用条款5.1中(10)h、在分项验收中,如一次、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除必须返工达标外,乙方按每项次5000-20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第三次验收还未通过,则甲方有权另寻其他分包商,并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和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专用条款5.1(10)] 回复:对方通知的会议我们都参加了,但会议纪要没有,必要时可找监理。
律师:(4)施工进度计划有吗?若有请提供。[专用条款6.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一周内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于每月25日前报下一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有特殊施工要求的于施工前3日内上报施工方案。每周一报周进度计划及上周执行情况。 回复:进度计划有(附后),但个别月份并未严格执行每月25号上报。
2.关于请款前提
律师:(1)如何证明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实际使用(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4日,通过邮件发送过竣工图、竣工资料、工程量确认单、施工总结等文件,但是2016年6月8日双方仍在沟通空调机组的安装、调试问题,如何对二者做出合理解释(尤其是,空调机组未进场,也不知道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提交竣工?)?直到2016年6月8日,各方才达成初步意见,此间还有其他具体的机组问题吗?)?若工程已经使用,具体时期为何时(2016年12月26日,公司付先生与对方刘经理的电话录音中对方确认已经进入维保、维修阶段)? 竣工图由监理审核(专用条款3.2其它:竣工图由乙方根据图纸和工程变更自行测绘,并经监理审核无误后提供甲方存档肆份,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甲方不另支付。)以及签过字吗?若无还能否协调审核与签署? 是否有附件四《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请提供,如何证明已经发送给对方? 回复:1、因对方空调机组的问题屡次不能解决,而且看情形也不是短期能解决的,一直拖延验收并非我方责任,所以跟他们沟通先进行结算工作,对方口头也答应了,并让我们发邮件给他们的一个叫刘××的负责人。因此递交了验收资料督促他们验收并进行结算工作;2、因没有进行过竣工验收,因此只能以“(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或(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如依据(二)确定,如依据(三)确定,则具体使用时间不明确,只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取证,但我想虽麻烦,但应该可以确定;3、竣工图没有监理签字,现在这个情况不可能由其补签,但是可以考虑协调其出具证明。
律师:如何证明刘××是HND的人? 回复:有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显示和证明该点。
实际上,上表仅仅是初步的确认和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是用于与对方协商解决,且正是因为该表的较为详细的界定,双方很快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但是,真正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案件还要详细的分析工程的基准进度计划与关键路径。基准进度计划是大多数工期鉴定规程的基本起点,是工期分析的原始参照系,即便是那些没有直接使用基准进度计划的分析方法,确保基准进度计划的有效性也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关键路径是工程项目由开始到结束的最长活动线路,在基准进度计划中,很可能本身就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关键路径,因非关键路径上的某些工作被延误则这些工作也可能会变成关键路径上的工作,项目的关键路径就会发生实质变化或者增加关键路径,对于关键路径的识别和分析是工期分析的最重要工作之一。
(4)律师在全面、完整、详细地整理鉴定所需要的证据资料时,若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以及文件、资料众多,可建议当事人考虑另行聘请鉴定专业人员(不应为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人员)协助整理,以便于鉴定工作顺利推进,并且取得有利于己方的鉴定结论。
相信《“工期鉴定”那些事(一)---工期鉴定报告的法律性质》让大家通过工期鉴定报告的概念、地位、特性、作用等方面认知了工期鉴定报告的重要作用,下面桦天律师将从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工期鉴定材料的质证工作、正式启动工期鉴定申请、工期鉴定中的控制、鉴定报告的核验与异议、工期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工期鉴定报告错误的救济途径等内容,全方位、多维度的介绍如何通过工期鉴定报告的专业应用而决胜于法庭或仲裁庭,甚至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本文是本次系列解析的第二期,我们来讲讲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
“工期鉴定”那些事(二)
--- 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
01 建设工程法律争议对代理人业务能力要求较高
建设工程法律争议往往涉及较多疑难复杂的因素,对承包人及其代理人(为便于表述,以下均将承包人及其代理人的使用统一称为律师的使用。)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一般情况下,律师除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知识,熟悉建设工程行业的特点,这样才能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期鉴定报告作为诉讼或仲裁活动中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无论是裁判者依职权委托鉴定,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都需要律师在鉴定前进行充分准备和拿捏、鉴定中进行适当控制、鉴定后进行审视和质证以及通过代理词清晰的鞭辟入里,最后由裁判者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判。
因此,裁判者对工期鉴定报告使用中的关注点也就是律师的主要工作方向和关注点,无论是工期鉴定申请方的律师,还是被申请方或者第三人的律师,无论是代理原告的律师,还是代理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律师,对工期鉴定报告的使用必须紧紧围绕裁判者如何对其使用和认定来展开。这就需要各方律师明确裁判者的裁量标准,以寻找解决工期争议问题的突破口。
02 是否申请工期鉴定的考量
工期应否顺延、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期限、定额工期等问题往往也是判断哪一方违约、迟延违约金的计算、工程款如何结算的前提,无论是哪一方的律师,均应在接案之初就作出初步判断,并在接案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精确判断。判断的考量标准即是对工期是否存在延误以及索赔要件是否具备首先进行初步认定,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工期延误、具备索赔要件且难以判定工期延误责任主体或者难以确定具体延误时间和费用等的情况下,才可启动工期鉴定程序。
若律师认为确有必要申请鉴定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规定与案件具体情况做出申请工期鉴定的意见,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作出最终决策,这一方面有利于律师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充分的知情,并在做出申请鉴定的决定后配合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材料、缴纳鉴定费用等。当然,鉴定是把双刃剑,律师也应将鉴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告知当事人,以便于当事人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
实际上,即便当事人考虑到各种因素最终没有主动申请,根据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原则以及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作者注)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判者也往往会予以释明,并要求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申请。这是因为在确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时,裁判者主要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
经裁判者释明后,律师无论在庭审前是否做过工期鉴定的考量,此时均应协助当事人尽快决策。同时,律师应该知晓且明确的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仍拒绝申请鉴定,或者虽申请鉴定但未缴纳有关费用,或者未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裁判者不但仍可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径行裁判,而且可能裁判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当事人经裁判者释明后提出鉴定申请的,律师仍应就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或者不被完全采信的风险予以提示。
另外,即便当事人未申请或者拒绝申请鉴定,但是裁判者认为待证事实属于专门性技术问题,且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所需要的证据的,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的规定依职权委托鉴定。这种情况下,律师更应积极准备。
03 申请工期鉴定的准备工作
1、充分预留时间
鉴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律师与当事人确认需要提出鉴定申请的,应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也可在必要时建议裁判者综合考量涉案工程的性质、范围、标的额大小、承包方式以及可能影响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其他因素,对申请鉴定的时间予以灵活处理,以免时间过紧而损害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以及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
2、拿捏提出时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确定申请工期鉴定的,若法官未做出特别安排,则律师无论如何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工期鉴定申请,但是具体的提出时机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形作出安排。
3、做好应对工作
(1)确认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待证事实与意向鉴定机构的甄别。这是因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以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待证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且未被相关规定明确排除的,裁判者才会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否则,则不会被准许。
(2)鉴定申请人方的律师应根据待证事实的情况厘定鉴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以备撰写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依据。
(3)鉴定申请人方的律师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与工期鉴定的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完整、详细的整理、分解、分析,且对于鉴定所需的文件、资料与当事人做好充分沟通,以便于委托鉴定材料的完备,主要包括工程合同及合同前资料、进度计划、索赔事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中,合同前资料包括招标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现场图片、方案、投标函、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等;工程合同是工期鉴定的基础,其一般对工期、节点、延误事件以及风险分担均有约定,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进度计划可分为基准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计划、更新的进度计划;索赔事件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申请与报告、监理人的确认与指示或监理会议纪要以及图纸、业主指令、工作联系单、试验与检验记录、施工组织计划、业主付款证明;其他数据资料主要为日常同期记录资料、费用相关数据等。
同时,也要在己方已有证据的前提下,考虑和预测对方的相应证据以便届时进行审查和质证。以工程合同为例,具体操作可参见如下图表:
[附件:关于××工程工期问题的节点分解与法律分析]

[附件:关于××工程工期问题等与当事人就所需的文件、资料以及确认的问题的沟通(部分)]
1.与工期相关的义务问题
律师:(1)收到过业主发给HND的进场通知吗?若有请提供。[专用条款4.1(2)] 回复:没有收到过。
律师:(2)是否已经履行专用条款5.1中(2)乙方开工前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开工前7天提供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安全方案等。(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采购材料清单(含甲方供应的材料)、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用款计划等并向甲方报批,其施工方案不允许做与投标方案(如有)有实质性不同的修改。每周分别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乙方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每月25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供下一个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乙方采购材料计划清单、材料(含甲方供应的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每份报表、计划向甲方提供二份打印版(分别交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公司),同时发送电子版给甲方采购部、工程部和行政部。(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计划进行严格审定,乙方采购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如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已购材料的价格、品牌按材料中标内容为准。若有请提供。[专用条款5.1(2)] 回复:应该没有严格执行,但是过程中递交过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基本上比较符合要求,没有签收手续证明。
律师:无论是否签收,至少我们自己得作为证据提交,请按照上述条款予以查找并准备完善后提供给我们。 回复:好的,可以。
律师:(3)是否按时出席会议?若有会议纪要请提供 专用条款5.1中(10)a、接到甲方通知后准时代表甲方参加业主和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如迟到或缺席,每次罚款400元人民币。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且有义务按照附件中规定的制度执行。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会议,若未参加或者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视为乙方同意会议纪要内容。 专用条款5.1中(10)h、在分项验收中,如一次、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除必须返工达标外,乙方按每项次5000-20000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第三次验收还未通过,则甲方有权另寻其他分包商,并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和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专用条款5.1(10)] 回复:对方通知的会议我们都参加了,但会议纪要没有,必要时可找监理。
律师:(4)施工进度计划有吗?若有请提供。[专用条款6.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一周内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于每月25日前报下一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有特殊施工要求的于施工前3日内上报施工方案。每周一报周进度计划及上周执行情况。 回复:进度计划有(附后),但个别月份并未严格执行每月25号上报。
2.关于请款前提
律师:(1)如何证明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实际使用(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4日,通过邮件发送过竣工图、竣工资料、工程量确认单、施工总结等文件,但是2016年6月8日双方仍在沟通空调机组的安装、调试问题,如何对二者做出合理解释(尤其是,空调机组未进场,也不知道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提交竣工?)?直到2016年6月8日,各方才达成初步意见,此间还有其他具体的机组问题吗?)?若工程已经使用,具体时期为何时(2016年12月26日,公司付先生与对方刘经理的电话录音中对方确认已经进入维保、维修阶段)? 竣工图由监理审核(专用条款3.2其它:竣工图由乙方根据图纸和工程变更自行测绘,并经监理审核无误后提供甲方存档肆份,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甲方不另支付。)以及签过字吗?若无还能否协调审核与签署? 是否有附件四《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请提供,如何证明已经发送给对方? 回复:1、因对方空调机组的问题屡次不能解决,而且看情形也不是短期能解决的,一直拖延验收并非我方责任,所以跟他们沟通先进行结算工作,对方口头也答应了,并让我们发邮件给他们的一个叫刘××的负责人。因此递交了验收资料督促他们验收并进行结算工作;2、因没有进行过竣工验收,因此只能以“(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或(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如依据(二)确定,如依据(三)确定,则具体使用时间不明确,只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取证,但我想虽麻烦,但应该可以确定;3、竣工图没有监理签字,现在这个情况不可能由其补签,但是可以考虑协调其出具证明。
律师:如何证明刘××是HND的人? 回复:有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显示和证明该点。
实际上,上表仅仅是初步的确认和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是用于与对方协商解决,且正是因为该表的较为详细的界定,双方很快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但是,真正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案件还要详细的分析工程的基准进度计划与关键路径。基准进度计划是大多数工期鉴定规程的基本起点,是工期分析的原始参照系,即便是那些没有直接使用基准进度计划的分析方法,确保基准进度计划的有效性也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关键路径是工程项目由开始到结束的最长活动线路,在基准进度计划中,很可能本身就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关键路径,因非关键路径上的某些工作被延误则这些工作也可能会变成关键路径上的工作,项目的关键路径就会发生实质变化或者增加关键路径,对于关键路径的识别和分析是工期分析的最重要工作之一。
(4)律师在全面、完整、详细地整理鉴定所需要的证据资料时,若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以及文件、资料众多,可建议当事人考虑另行聘请鉴定专业人员(不应为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人员)协助整理,以便于鉴定工作顺利推进,并且取得有利于己方的鉴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