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动驾驶员,否则你将犯罪!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六尺条· 案情 # 近年来,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危害乘客人身安全的行为屡见报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

# 六尺条· 案情 #
近年来,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危害乘客人身安全的行为屡见报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
同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浙02刑终18号判决书这一实例向我们诠释了何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0年10月9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陈良波乘坐载有10余名乘客的515号公交车,在余姚市XX镇桥西公交车站至大隐站途中,因上车问题遭到驾驶员王某的谩骂而感到不满,便采用拳头击打王某后脖子的方式妨碍王某安全驾驶,危害到公共安全,后王某报警。
· 裁判文书 ·
【法院认为】陈良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裁判结果】一、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刑初1037号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陈良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上诉人陈良波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案件分析 ·
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二审为何判决改变罪名?
根据2019年1月9日施行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刑事法律规范发生变化,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陈良波的定罪、量刑予以改判。
【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小六说法 ·
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导致刑罚过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实践中对于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因司乘纠纷而引发的互殴、厮打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一般不宜再适用刑法第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对于个别情况下,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仍然可以以此追责。公共安全无小事,切勿因一时气愤而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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