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唐某某、祁某某以及案外人田某海(后退股)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向房地产项目提供投资、咨询等业务,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田某某、唐某某、祁某某分别持股33.33%、33.34%、33.33%。田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担任会计,祁某某担任出纳。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未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正常开展业务,而是经田某某、唐某某、祁某某决定,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形下,于2013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通过公司员工及亲朋好友口口相传,承诺支付1.5%不等的月利息的方式,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分别向白某某、陈某某等137人以及宁夏1家企业非法吸收资金4472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祁某某和田某某以投资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4472万元,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唐某某、祁某某和田某某均系主犯,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于唐某某、祁某某。唐某某、祁某某和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唐某某、祁某某减轻处罚,对田某某从轻处罚。唐某某、祁某某和田某某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唐某某、祁某某和田某某在案发前后向集资参与人归还吸收公众存款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在认定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时应将归还本金的数额予以扣减,对所支付的利息作为集资款的本金予以折抵。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官说法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田某某等三名被告人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并承诺给付高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4700多万,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社会秩序,依法应予以严厉惩处。
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警惕委托理财、假借投资养老行业、返本销售、商品回购、网络投资、数字货币、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非法集资形式,要切实提高风险投资意识,切莫轻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田某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作者:刑二庭来源:固原中院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唐某某、祁某某以及案外人田某海(后退股)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向房地产项目提供投资、咨询等业务,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田某某、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