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自2016年4月8日开始,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上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实施。新规对跨境电商零售的进口商品不再作为进境个人物品征收行邮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改为作为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新规改变的不仅仅是税制,还将在深层次影响跨境电商今后的运营模式,并对国内消费者利益产生巨大影响。
二、背景
跨境电商的前身是个体海外代购(俗称“海淘”)。海外代购起初源于熟人之间个别性的代购活动,建立信誉后逐渐扩展至陌生人之间的代购,形成一定需求量及交易规模后,出现了专业的代购公司。尽管不可否认代购者实质上具有营利目的,但代购的进境商品在符合“自用合理数量”的法定限额时,仍作为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税率相对较低的行邮税,且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与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进口商品需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对象为部分商品)相比,代购商品享有税收红利,在价格方面极具竞争优势。
借助于互联网在线购物平台的蓬勃发展,国内消费者开始将全球购物纳入视界,面向这样的消费群体的跨境电商应运而生。在中国庞大的消费群体不断高涨的全球购物需求推动下,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年交易额已达到人民币5.2万亿元。但是如此爆发式增长的境外交易额与相对较低的行邮税,似与中国政府大力推行的以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背道而驰,于是,新税制的推出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三、新规主要内容
1交易限值
根据新规,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2限值内的适用税种、税率
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限值外的适用税种、税率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即
关税:税率同一般贸易方式该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税率同一般贸易方式该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率。
另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新规的实施同步调整行邮税税目,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归并调整为三档(分别为15%、30%、60%),调整后,各档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商品在贸易方式下的综合税率(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之和)大体趋于一致,部分商品的行邮税税率还略高于综合税率。
四、影响
目前的民间解读基本认为新规将导致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时的税负有所提高,跨境电商也将因税收红利不在而面临严峻挑战,此“消极”影响自无需赘述。而官方解读则认为,中国政府力图通过新政策引导跨境电商行业由乱而治,向规范化、体制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此乃新规的终极目标。
笔者认为要想解读新规的影响,需要先对现有跨境电商的模式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自影响。
跨境电商模式分类
C2C模式:即上文提到的海外代购的初始模式,不过现已发展为代购者利用微信朋友圈等移动即时通信方式与国内消费者达成代购意向,代购者在国外购进商品,再通过国际邮递将商品邮寄进境。
B2C模式:国内消费者先在国外电商平台(如美国或日本亚马逊、韩国乐天)直接购物,之后国际邮递商品进境。邮递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国外电商平台安排直邮进境;另一种是先由国外电商平台向国内消费者指定的国外转运商仓库发送商品,再由国外转运商国际邮递(一般为EMS,虽价格较国际快递DHL/UPS/FedEx等略高,但因享有通关绿色通道,无开检通关成功率高)商品进境。
B2B2C模式:该模式又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由国内电商预先在国外采购日常下单量较大的商品,运至国内保税区或自贸区囤积,再销售给国内销售者;另一种是国内电商待消费者在线下单后,从国外采购商品销售给国内消费者。
法律风险
在C2C模式下,因代购者往往是个人或小规模团队,并非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事主体,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完全依靠对其的信赖关系。近年来,海外代购人员因被国外当局认定为从事非法营利活动而被制裁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而一旦代购人员被中国海关查获多次携带商品入境,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逃税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处,商品也将被没收。因此,此模式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在B2C模式,特别是经由国外转运商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支付、物流环节均与多个主体分别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商品最终交付到国内消费者手中时,已经过多重风险转移过程,消费者对于该过程中的商品质量以及毁损状态难以把控,一旦围绕商品出现任何纠纷,因调查取证不便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即使确定了责任主体,也很可能因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境外,导致准据法为外国法,管辖法院为外国法院,从而面临维权成本过高的困境。
制度对策
新规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将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对象明确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虽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也就是说,新规有意通过(a)电商平台与海关通关系统联网,以及(b)实现向消费者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两大方面的举措,建立起由跨境电商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制。该机制的建立自然还有待相关配套规则的完善以及网络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但实际上,目前已形成规模化运营,消费体验较好的国内跨境电商多采用B2B2C模式,其中已有部分能够对交易、支付、物流信息进行一体化整合,实现消费者可以全程实时查询全程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这正是中国政府力图建立的告别野蛮生长,走向成熟期的跨境电商经营模式。
尽管新规也规定:“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但消费者通过对比计算两种征税方式的税额就可以知道,行邮税归并调整为三档以后,如按个人物品进境的商品征收行邮税,大多商品将不再划算。另外,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也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海关将加大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而未申报纳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企图侥幸逃税者表现出“封杀”态势。
五、结语
兵马未动,税制先行。中国政府引导跨境电商行业由乱而治,向规范化、体制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制度建设以新税制拉开序幕。据官方报道,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草案中专门设有针对跨境电商的一个章节。笔者一贯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各种商业模式也具有无限创新能力。这方面的立法应具备前瞻性,不应盲目给跨境电商套上制度枷锁,不妨让这颗子弹再飞一会儿。
跨境电商:新规则下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航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一、导语 自2016年4月8日开始,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上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