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有较早的社会根源。《论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就是法律和道德,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权益
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财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其一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主要表现形式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2)占有的取得(3)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4)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或负担的消灭,如存在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也是对所有人的一种得利。
其二为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即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客观上仍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具体表现形式有: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设立。
二、致他方利益受到损害
若无他方的损失,虽有一方得利,也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他方受到损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损失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积极损失,又包括消极损失。
简析不当得利的构成
作者:黄烨镔来源:智仁律师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有较早的社会根源。《论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就是法律和道德,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