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尺条· 刑事#
时至今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然牵挂着每个人的心,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喜悦还没下眉头,随之而来的全球疫情爆发的严峻形势却上心头......
在国务院办公厅、卫健委等部门陆续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的紧急通知、工作指引等各种文件的同时,最高检一个月内发布的四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不禁让人为之一振,个别不法分子伺机利用“关心则乱”的大众心理,借疫情之机坐地起价,发“疫情财”,还有人听信谣言、以讹传讹,引起社会恐慌,更有人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隐瞒、谎报行程、病症,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以上不法行为将承担怎样的刑事法律责任呢?
一、疫情财
口罩引发的事件首先进入人们视野的属南通市药房以30元每只的高价出售口罩,最终被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11万余元的类似案件,而疫情防控期间,在各大社交软件上出售口罩的骗局更是层出不穷,你们是否也有相同的“口罩群”呢?此种行为将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呢?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小贴士
疫情期间,各种利用群众急迫心理非法获利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尤其是一线参与医疗和防疫人员的健康安全,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不可行。而各种“口罩群”也应提起人们的注意,切莫轻信。若合法权益因此受损,需及时报警,采取合法的救济手段。
二、造谣传谣
喝酒、吸烟能抵抗新型冠状病毒、板蓝根+熏醋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某某医院有一确诊患者出逃,各式各样的谣言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谓是不绝于耳,你们是否也编造过、听信过、传播过呢?此种行为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疫情小贴士
在信息网络大爆发的时代,我们每时每刻都能获得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假需要仔细甄别,在无法确定信息真假的情况下,切勿大肆传播,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一个新的动态都牵挂着亿万人的心,绝不造谣、传谣是我们能为这场战役做的既简单又珍贵的事情。
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
1月20日,张某某自武汉返回晋江后,谎称自己从其他地方回来,无视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多次参加民俗活动、宴请活动等,密切接触者多达4000余人,其中多人已被确诊。陕西省丹凤县一对夫妇隐瞒前往湖北经历,编造虚假社会活动,未在家里自行隔离,在感到身体不适前往诊所就诊后,还参加了社会活动,导致80余户300余名群众需要集中隔离。此类案例并不鲜见,各种“不听话、不在乎”的大有人在,正因如此,疫情防控变的更为艰难。那此种行为将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呢?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小贴士
从疫情爆发至今,封城、封村、机动车禁止通行、行程报备等各种疫情防控措施不断被施行,也正是这些及时有效的措施遏制了感染人数的上升趋势,换来了今日部分行业、企业的复工,唤起了人们的丝丝希望。但于此同时,仍旧有人致自己乃至群众的安危于不顾,拒不执行各种防控措施,由此带来的后果不仅是自己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更加大了疫情防控的难度。为了能早日一同相约在春暖花开的美好明天,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措施并相互监督。
时至今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然牵挂着每个人的心,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喜悦还没下眉头,随之而来的全球疫情爆发的严峻形势却上心头......
在国务院办公厅、卫健委等部门陆续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的紧急通知、工作指引等各种文件的同时,最高检一个月内发布的四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不禁让人为之一振,个别不法分子伺机利用“关心则乱”的大众心理,借疫情之机坐地起价,发“疫情财”,还有人听信谣言、以讹传讹,引起社会恐慌,更有人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隐瞒、谎报行程、病症,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以上不法行为将承担怎样的刑事法律责任呢?
一、疫情财
口罩引发的事件首先进入人们视野的属南通市药房以30元每只的高价出售口罩,最终被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11万余元的类似案件,而疫情防控期间,在各大社交软件上出售口罩的骗局更是层出不穷,你们是否也有相同的“口罩群”呢?此种行为将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呢?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小贴士
疫情期间,各种利用群众急迫心理非法获利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尤其是一线参与医疗和防疫人员的健康安全,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不可行。而各种“口罩群”也应提起人们的注意,切莫轻信。若合法权益因此受损,需及时报警,采取合法的救济手段。
二、造谣传谣
喝酒、吸烟能抵抗新型冠状病毒、板蓝根+熏醋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某某医院有一确诊患者出逃,各式各样的谣言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谓是不绝于耳,你们是否也编造过、听信过、传播过呢?此种行为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疫情小贴士
在信息网络大爆发的时代,我们每时每刻都能获得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真假需要仔细甄别,在无法确定信息真假的情况下,切勿大肆传播,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一个新的动态都牵挂着亿万人的心,绝不造谣、传谣是我们能为这场战役做的既简单又珍贵的事情。
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
1月20日,张某某自武汉返回晋江后,谎称自己从其他地方回来,无视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多次参加民俗活动、宴请活动等,密切接触者多达4000余人,其中多人已被确诊。陕西省丹凤县一对夫妇隐瞒前往湖北经历,编造虚假社会活动,未在家里自行隔离,在感到身体不适前往诊所就诊后,还参加了社会活动,导致80余户300余名群众需要集中隔离。此类案例并不鲜见,各种“不听话、不在乎”的大有人在,正因如此,疫情防控变的更为艰难。那此种行为将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呢?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小贴士
从疫情爆发至今,封城、封村、机动车禁止通行、行程报备等各种疫情防控措施不断被施行,也正是这些及时有效的措施遏制了感染人数的上升趋势,换来了今日部分行业、企业的复工,唤起了人们的丝丝希望。但于此同时,仍旧有人致自己乃至群众的安危于不顾,拒不执行各种防控措施,由此带来的后果不仅是自己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更加大了疫情防控的难度。为了能早日一同相约在春暖花开的美好明天,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措施并相互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