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法治化、市场化建设不断完善,在中央集中采购与地方分散采购等方面形成了科学合理的差异性采购政策。中国政府采购金额数年来持续增长,尤其在中美贸易摩擦、全球经济波动、疫情扩散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凸显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集中梳理财政部发布有关投诉处理结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相关案例,总结了采购人易发的6个“禁止”行为,以供采购人安全“避坑”。
01 何为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自有收入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
◆ 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 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 服务:为维护自身正常运转而购买;为履行行政职能而购买;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 例外:国家军事机关;因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02 6大“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1: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基本案情:2012年6月1日,上海市崇明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县妇幼保健所委托,对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组织招标。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慈公司)、裕满公司等四家企业参与报名,招标文件中有“欧美一线品牌”等具体要求。辉慈公司经竞争性谈判中标后,裕满公司以辉慈公司投标设备为国产品牌,不属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欧美一线品牌”为由提出质疑。后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复评,并给辉慈公司回函称:“我中心维持专家的复审意见,对你公司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置。同时建议此次投标作流标处置”。辉慈公司向县财政局投诉。该局经审查后认定招标文件中设定产品为欧美品牌,作为实质性条款加以限制,具有明显歧视性,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辉慈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县财政局上述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崇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县财政局对原告辉慈公司投诉所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招标文件中设定产品为欧美品牌,且作实质性条款加以限制,具有明显歧视性,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故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辉慈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县财政局认定招标文件条款存在歧视性,认定事实清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被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文件对采购产品的品牌限定为欧美品牌,亦不符合上述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禁止”行为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019年1月3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先进光源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光学与探测配套环境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财政部门处理结果: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5分,评分标准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禁止”行为3:采购文件编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2019年5月1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八号)》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应急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基础设施部分)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购置项目”中曙光公司所投交换机产品无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查询到相应的进网许可证,依法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以及在国内销售。
财政部门处理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三层交换机等设备进网许可证就是违反了工信部相关强制性市场准入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三层交换机等设备进网许可证的问题进行整改。
“禁止”行为4: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
基本情况: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6月30日,代理机构B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7月27日,T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T公司称,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需具有CMMI4级证书,该证书是对生产研发软件厂商的要求,与本项目硬件采购无关。
经财政部门审查,本项目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等条件。
二是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17年7月3日09:00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17年7月21日09:30止。
三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涉及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等,在集采目录范围内,而本项目代理机构B是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处理结果:
-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显示,本项目的网络建设内容涉及软件方面的能力要求。同时,招标公告提出了对供应商的软硬件能力要求,即中标供应商应具有智慧校园网络顶层设计的能力,并能为后续开展的学校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方案。因此,本项目并非单一硬件采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 关于另外发现的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三个问题,财政部门认为:一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备的条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这种做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二十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的规定。
三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涉及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本项目委托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构成了对上述两条规定的违反。责令采购人A废标、代理机构B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禁止”行为5: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2019年5月23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六十一号)》
基本情况:财政部门对“重庆大学ABC校区校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且未保留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得分。
财政部门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禁止”行为6: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19年5月1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九十六号)》
投诉事项:举报人反映“南开大学紫金山路校区主教学楼与环境改造设计项目”,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部门处理结果:采购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决定责令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03 律师建议
上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相关案例,为笔者梳理的采购人发生频率较高、易引起质疑投诉的采购行为。除此之外,实务操作中还存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问题。
此类问题一旦被投诉,若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将会产生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起诉承担赔偿赔偿责任等后果。更甚者,采购人将面临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被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综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根据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一是要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公开招标作为一种最能有效促进竞争、最能高效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方式,应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采购方式。因此,凡属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二是要科学合理地应用好各种政府采购方式,以实现政府采购的最大效率和效益。鉴于政府采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就要求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必须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情况、采购内容,综合考虑采购金额大小、采购项目的特点、特性、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等情况,科学、合理地选用最适应的方式。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行为。在设定采购需求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三)及时沟通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时可与采购实际需求人(若有)、招标代理机构和法律顾问及时沟通、通力合作,重点关注采购方式、采购需求、评标办法和成交后履约情况,从而更准确把握采购文件的编制规范,评审因素的公平性、合理性,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的差别性、歧视性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