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成证人证言的举证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合伙人:姜梅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

指导合伙人:姜梅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除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证人证言一般是证人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证言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生动性、直观性、主观性、易变性的特点。今日笔者就来谈谈如何完成证人证言的举证。
0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就个人而言,完全民事能力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作为证人;但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关于何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由法院对拟作证人员的记忆力、表达力,包括其是否能对基本常识、最近所发生的事实等进行正确表述进行考察【参见(2016)琼02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书】,然后决定是否采信其证言。
就单位而言,现行法律对于单位如何作证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的单位作证方式为出具证明材料。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时需注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若形式上缺少任意要件,则面临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予采信的风险【参见(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民事裁定书】。此外,需注意人民法院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后,对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性质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有证人证言和书证之争。最高法院在朱瑞峰、卢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参见 (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裁定书】中认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属于书证,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审查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02证人证言的举证方式——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均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或者证人有正当理由、出庭确有困难,法院准许其变更其他方式作证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依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除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外,证人出庭作证需当事人提出申请,且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并通知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方可出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应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出庭作证不仅仅限于开庭阶段,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03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证人在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否则将不能作证。关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还有些细节值得当事人或代理人注意,比如不得旁听是否包括不得观看庭审直播?已经参加过一审旁听的人员能否在二审作证?在针对同一被告的同类诉讼中,虽然没有旁听本案,但旁听了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的案件后能否在本案中作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根据证据规定证人作证后可以旁听案件,但依据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如果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证人,则要注意在下一个证人作证时另一个证人不得在场。
2、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情况外,证人在作证之前务必签署保证书;并且需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除非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如证人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证人将不得作证。
3、证人在作证时注意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连续地陈述。如果有当事人、代理人或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证人或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可示意法庭制止干扰行为。
4、证人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04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证人证言以证人出庭为原则,以不出庭作证为例外;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三种可以不出庭的情况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中已明确的三种情况为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庭;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关于证人不出庭的作证方式,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三种方式,并也以“等方式”三字给其他作证方式留了余地。
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况,证人需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无法出庭作证的具体原因,并申请变更为其他方式进行作证。人民法院会依据其申请审查其无法出庭作证的理由是否正当、以及作证的方式是否合理。当然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时仍然需要签署保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说明不出庭理由,但提交了经公证的证人证言的情形,大多数法院均认定公证并不能免除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证人未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依法不予采信【参见(2020)浙民申3039号民事裁定书】。仅有个别案件中证人在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注:未提出正当理由不予出庭),将证言以公证的方式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公证的证人证言也予以采信【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4836号民事裁定书】。笔者认为证人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人还是应当按法律规定出庭作证,否则无论其采用何种方式提供的证言均不应当予以采信,以避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空。
05证人作虚假陈述的后果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会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笔者检索的一些处罚案例中,在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时,人民法院会以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对证人进行相应处罚,以罚款作为处罚方式时,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情节轻重处罚的金额不一【参见(2021)浙0225司惩2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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