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公车坠江事件背后,仍有些事情令人生疑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司机及乘客15人死亡。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司机及乘客15人死亡。
11月2日,调查结果出炉,调查人员通过采集行车记录仪,还原了当时的视频,事件真相近乎荒诞:一名女性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公开视频中,坠江时众人的尖叫声令人毛骨悚然,那是看见了死神面庞的绝望呼嚎。一位乖戾的乘客错过了一站,却让其他14个鲜活的生命坠入了冰冷的深渊,永远无法驶达人生原本的幸福终点站,这样的人间悲剧,正如英国广播公司网站的报道:“如此愚蠢的原因,令人愤怒和惋惜”。
事件原因虽已揭晓,在全网群情激愤、口诛笔伐之外,却仍有些事情让人生疑:
事件发生后,大概很多微信群都流传着这样的说法:“打方向是为了撞小车,造成事故,然后叫警方追究乘客责任,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因为我就是这么给公交车司机培训的”。

在万州某行业微信群中,有人说,说白了22路公交几次和乘客发生纠纷,都是采取猛打方向盘,撞路边的车、物,让乘客承担更大责任,只不过司机这次没想到会撞了停不下来。这应该跟他们公司对驾驶员的行车教育有关,这种教育要不得。

这样的言论,无论真假,其实都已触犯法律。
如果上述说法纯属胡编乱造,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恐慌,同时花费了公安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以消除影响,则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如果上述传闻所言不虚,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的公交司机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行驶中的公交车关联重大公共利益,如果司机有意选择开车撞路边的车、物,让乘客承担更大责任,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由于司机冉某已经死亡,我们可能已无法查实其主观故意,且即使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也会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不能再追究其刑责。
如果作为公司负责人员或第三方培训机构,要求或唆使公交司机以危险方法(故意制造车祸)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就会涉嫌因教唆行为而成立间接正犯,或单独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在我国《刑法》中,教唆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什么犯罪,教唆的行为人就要以什么罪名论处;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则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当然,上述网传言论的真实与否,我们目前无法知晓,但正所谓无风不起浪,与此相对应的,是已经公开的相关报道:2015年12月15日,正是此次坠江的22路,发生过一起乘客抢方向盘,公交车撞树的事故。仅仅14天后,2015年12月29日,22路又发生过一起老人抢方向盘,公交车撞树的事。事情的处理结果,都是乘客被刑拘。
而且万州此类事情似乎比其他地区更多。根据万州检刑诉【2018】218号起诉书,2018年2月6日,寿某驾驶的渝F35899公交车;【2016】1114号起诉书,2016年8月29日,潘某驾驶的渝F132**公交车;【2015】344号起诉书,2015年2月14日,刘某驾驶的渝F13973公交车,都发生过因为乘客干扰驾驶的撞击事故。
以常理推断,公交司机遭遇辱骂、干扰或袭击后,最合理合法的处置就是停车、报警,而非继续驾驶,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可惜,以司机冉某之行为管窥,22路公交车的所属公交公司对如此频繁的事故似乎有些无动于衷,既没有为司机安装隔离防护设施,也缺乏相应的安全操作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这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在对这起惨剧的原因分析中,很多人异口同声地谴责同车乘客的冷漠和不作为,但以法律的角度视之,该车乘客的集体沉默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也无任何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乘客购票乘坐公交车时受到侵害时,承运人公交公司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乘客与承运人签订客运合同后,承运人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损失,承运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在调查结论公布后当晚,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汪勇副教授连夜撰写了一篇《274份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裁判文书分析》,其研究结果触目惊心,让人不寒而栗:
从2014年至2018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判决的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274起,最高年份是2016年,有60起,2018年截止2018年11月2日有31起。29个省、市、自治区都有此类案件判决,其中辽宁为34起,其他依次是广东、重庆和江苏,均有20余起;而且上述案件适用刑罚大都较轻,其中适用缓刑案件143件,占52.18%。
这一系列数据也表明,在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发生前,大部分人可能只知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却常常忽略了干扰公交的行驶也是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这也使得我国的公交车沦为了滋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温床。
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曾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过一个著名的"海因里希安全法则":当一个企业有330起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而万州公交坠江事故,也基本应验了这一法则。
【参考文献】
1. 刘远举,公交坠江,更关键的是那个掌握方向盘的人, 大家,2018-11-3;
2. 汪勇,274份涉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裁判文书分析,搜狐新闻,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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