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打死小孩是否属殴幼从重处罚

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按照清朝刑律规定,致死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秋审时应认定为“情实”。

按照清朝刑律规定,致死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秋审时应认定为“情实”。但15岁的小孩打死了14岁的小孩,是否也应该认定为“情实”,王友亮《汉佩
《皇朝经世文编》
《皇朝经世文编》成书于道光六年(1826),次年刊行,凡120卷,文章2236篇。分为学术、治体,吏政、户政、礼政、兵政、刑政、工政八类,类下又分子目。选辑清初至道光前官方文书、专著、述论、奏疏、书札等文献。
《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二•刑政三•律例下》对案件作了如下记载:
绞犯吴三红眼。旧欠周二蛋饼钱。经伊祖母认还。嗣该犯在地拾柴。遇周二蛋卖饼回归。复赊剩饼三枚。言定次日还钱。因而食毕。周二蛋复向立索。吴三红眼恳令同回给与。周二蛋不依混骂。并拾石赶殴。该犯夺石。复被揪衣掽头。情急图脱。用石殴伤其脑后殒命。负久理屈。死系幼孩。吴三红眼应情实。看得吴三红眼石由夺获。伤缘被揪。饼直无多。订还次日。周二蛋先依后悔。混骂追殴。其曲固在死者矣。再查殴死老人幼孩。均入情实。乃皇上怀安之深念。欲使少犯老长凌幼者知惩也。若以老殴老。以幼殴幼。似不得牵引此条。今死者年十四。而凶犯仅长一岁。均系童年。何为举彼而遗此。若谓十五为成童。十四为幼孩。遽入情实。设十四者殴死十五。则将概入可矜乎。彼三四十岁而殴杀幼孩者。又将何以加之。事属寻常杀。年非长幼悬殊。吴三红眼应该缓决。
赊吃饼子欠钱
直隶的吴三红眼打死了周二蛋,被判处绞刑。事情的起因是周二蛋卖饼子,吴三红眼欠了周二蛋饼子钱。事发当天,周二蛋又遇到吴三红眼,向他索要饼子钱,吴三红眼承诺第二天归来饼子钱。看到周二蛋筐子里的饼子,吴三红眼垂涎三尺,又赊吃了几个,提出第二天一并归还。经周二蛋同意后,吴三红眼又现场吃了三个饼子。
可吴三红眼吃完饼子,周二蛋却要求吴三红眼当即归还所欠饼子钱。吴三红眼认为,周二蛋现在向自己要钱,就是张口要合口到,况且,吴三红眼也拿不出钱来。刚才红口白牙说好了过几天再给钱,怎么能说话不算数,当场要钱呢?吴三红眼请求吴周二蛋手下留情,自己明天就归还他饼子钱。
幼孩互殴致死
但周二蛋认为,欠钱还债,天经地义,吴三红眼欠自己饼子钱,自己想什么时间要,就什么时间要。因此,不依不饶,要求吴三红眼立即归还自己饼子钱。吴三红眼没钱可还,只能请求周二蛋宽限时间。
可周二蛋毫不动摇,坚决要求吴三红眼立即归还欠款。周二蛋还用顺手拾起路上的石头追赶殴打吴三红眼。看到周二蛋殴打自己,吴三红眼也着急起来,抢走了周二蛋手中的石头。周二蛋看到吴三红眼不但不给自己欠款,还夺取了自己手中的石头,气不打一处来,揪住吴三红眼的衣服,碰撞他的脑袋。
看到周二蛋撞击自己的脑袋,吴三红眼也气冲斗牛,莫非就是欠你几个饼子钱,红口白牙,说好了明天再还,怎么就翻脸不认人,逼人当场还款,还撞击我的脑袋。因此,狠下心来,用抢来周二蛋的石头打击他的脑袋,让周二蛋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周二蛋竟然当场死亡了。杀人偿命,吴三红眼因为用石头打击周二蛋,导致其死亡,被判处绞监候。
并非殴幼案件
清朝秋审始于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先由各省将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的案件,与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缓决,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可矜,即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吴三红眼致死周二蛋一案,经过秋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认定为“情实”,吴三红眼就要执行绞刑,因此,案件存在异议。虽然欠钱还债,天经地义,吴三红眼拖欠周二蛋的饼子钱没有归还,还打死了周二蛋,周二蛋又是未成年人,吴三红眼致死周二蛋一案似乎属于“情实”。
但是,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吴三红眼打击周二蛋所用的石头,是吴三红眼从周二蛋手中夺取而来的。吴三红眼夺取了周二蛋用来殴打自己的石头之后,也并没有立即打击周二蛋,而是在周二蛋撕住吴三红眼的衣服,撞击自己脑袋的时候,吴三红眼才用石头打击了周二蛋。
况且,纵观整个案件,吴三红眼拖欠周二蛋的饼子钱,数量并没有多少,吴三红眼和周二蛋也已经说好第二天归还。之所以发生人命案件,是因为周二蛋在许诺次日还款后,先对此反悔,要求吴三红眼立即归还饼子钱。吴三红眼没有立即还款,周二蛋又不依不饶,破口大骂,追着殴打吴三红眼,导致命案发生。因此,对于命案的发生,周二蛋自身也具有过错。
秋审改为缓决
但刑律规定,致死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秋审时应认定为“情实”。本案受害死者周二蛋正是未成年人。其实,法律规定之所以规定殴打致死老人、小孩的案件,在秋审的时候归入“情实”,其立法目的是使年轻的人侵犯年老者、年长的侵犯年幼者引以为戒。如果是年老的致害年老的,年幼的致害年幼的,似乎不应该适用上述条文,认定为“情实”。
吴三红眼致死周二蛋一案中,死者周二蛋的确是未成年人,只有14岁,而致害人吴三红眼也只比周二蛋大一岁,只有15岁。因此,吴三红眼、周二蛋都是未成年的小孩,不能只看到周二蛋是未成年人,而忽视了吴三红眼也是未成年人。如果将14岁的周二蛋认定为未成年人,而将15岁的吴三红眼认定为成年人,自然不合情理。因此,将15岁的吴三红眼打死14岁的周二蛋认定为“情实”,自然也难以让人心服口服。如此一来,14岁的人致死了15岁的人,就应该全部认定为“可矜”,这样做符合情理吗?如果三四十岁的人,殴打致死了未成年的小孩子,又应该如何处理?
可见,像吴三红眼和周二蛋这样的寻常殴打致死案件,致害人和受害者的年龄相差不大的,就不应该以受害者年幼或者年老而对致害人从重处罚,将判处绞监候的犯人认定为“情实”,而对其执行绞刑。因此,对于15岁的吴三红眼殴打致死14岁的周二蛋,不应该以周二蛋是14岁的未成年小孩,而认定为15岁的吴三红眼打死未成年人,据此将吴三红眼认定为“情实”,而应该按照一般的殴打致死改判吴三红眼为缓决。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