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发生领域
医疗卫生领域:公立(私营)医院与患者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损害或违约责任纠纷;
预防保健领域:预防保健机构计划免疫、流行病防控过程中与相对人形成的损害或违约责任纠纷;
医学美容领域:医疗美容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在实施美容活动中与客户形成的损害或违约责任纠纷;
二、医疗纠纷分类
(一)非医疗过错纠纷
1、医疗无过失纠纷:患方对医疗上常见的医疗意外、并发症、疾病的自然转归存在异议。
2、非医疗因素引起的纠纷:因医疗卫生单位管理、职业道德因素、相对人因素、社会因素等造成的非医疗问题产生的争议。如因服务态度不好导致患方对医疗行为不信任而产生的争议。
例1:一患腰部巨大纤维瘤的病人,在全麻下行肿瘤切除术。切除面积40×26 cm ,并将切除的部分皮肤回植,术中输血600 ml,历经6 h,手术顺利结束。术后麻醉师、手术医师巡视检查病人均未见异常。术后7 h护士发现病员躁动、呼叫不醒、呼吸急促、心跳停止,当即行气管插管,人工呼吸、加压给氧、心内注射三联针等一系列心肺复苏,经抢救心跳恢复但仍无自主呼吸而使用人工呼吸机经6d抢救终因无效死亡。
为明确死亡原因,进行尸检,见胰腺明显肿大,表面有不规则斑状出血区,切面也有多处出血,胰包膜下有血肿形成。镜见胰腺内大片状出血坏死并有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证实死因为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二)医疗过错纠纷(《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
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技术水平、临床经验VS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权、财产权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例2:某院给疑为结肠癌的病人进行乙状结肠镜检查,该项检查技术要求:插入5cm后将闭孔器抽出开亮灯光,再继续在观察下徐徐前进。而该医生未按此要求操作,直接将结肠镜插入至15cm深处后,方抽出闭孔器,再观察时,见结肠镜已穿破肠管进入腹腔,后进行肠穿孔修补术,给病人带来不应有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例3:某女性患者腹痛伴包块,低热2月人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次全切除加左侧附体切除术,手术顺利。病理诊断输卵管妊娠、子宫肌瘤。术后体温37.7℃ ,精神差,伤口干燥,腹软不胀,给予平衡液、糖盐水静滴、抗菌素、维生素及输血治疗。术后第四天病人出现口齿不清伴吞咽困难,喉头压迫感,口腔科会诊无异常,术后第9天吞咽困难,头颈下垂无力,手握无力。妇科主治医师认为癔病给安定,氯丙嗪处理,神经科会诊建议查血钾,手术后l0天查血钾为7.2 mg,即静滴10%氯化钾l0 ml,但病人突然呼吸困难,继之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纠纷: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VS患者的知情选择权、隐私权、财产权。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2)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例:2015年8月,患者王某因左下肢静脉曲张伴静脉炎及左肾结石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及抗炎,住院期间发生大面积脑梗塞。患方认为院方存在操作不规范、告知不全面、伪造病历等行为,诉诸法院并申请笔迹鉴定(诉讼前双方共同委托宁波医学会进行鉴定,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无责);
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意见如下:《入院病情知情书》非患者本人书写形成;《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情况知情书》、《麻醉知情同意书》、《医用材料使用确认书》中四处患者签名字迹均是本人书写形成,“知情”与“本人”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后医疗鉴定机构认为,该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加上患方提出条目众多的对原鉴定材料不认可情况,其中部分情况该中心无法确认真伪,也就无法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因此无法对该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
法院认定:
首先,本案部分告知书及知情书等病历经笔迹鉴定,其中原告及家属签名并非原告本人及授权家属所签,被告关于原告家属不配合签字或其他家属代签的辩解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未尽告知义务的上述情形构成医疗过错 。
在原告已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应对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关于病历记载系家属代签的辩解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以40%为宜。
分析: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一般按照3个层次进行处理:
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有过错的医疗行为和病人认为的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有多大。
这三者是递进关系。
如何理解伪造、篡改病例?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病例是否属于书证?
书证
物证
伪造、篡改病例时,医疗机构有无抗辩权?
3、产品责任纠纷:
患方无需证明医方存在过错,但需证明产品问题以及问题产品造成损害。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案例
患者纪某因“左侧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在被告医院行“切开复位左股骨、髌骨内固定术+植人工骨术+左膝探查术”,植入钢板。后纪某检查时发现内固定钢板断裂,后在外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内固定取出+病灶清除+髓内钉内固定术。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构成七级伤残,经医学会鉴定被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钢板质量进行鉴定,被告医院提供了钢板合格证,但由于缺乏样品原材料成分组成、加工工艺、设计图纸等质量技术文件或资料,故鉴定部门无法对钢板表面质量、抗疲劳、抗弯曲及抗拉强度等物理质量项目进行鉴定,鉴定被退回。
法院认为:本案因医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院方提供了产品质量合格证以证明其尽到了审慎的检查义务,但因鉴定材料不充分,并未完全排除产品的质量缺陷。但同时,院方在病历中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故可减轻其责任。酌情认定院方应承担纪某因内固定钢板断裂造成损失的60%。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适用《合同法》,赔偿范围一般仅限财产损害。
医院内摔伤,安保义务责任区分。
思考:
1、“缺陷出生”侵害的客体及赔偿权 利主体?
2、“缺陷出生”的损害后果及赔偿范围?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张志伟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一、医疗纠纷发生领域 医疗卫生领域:公立(私营)医院与患者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损害或违约责任纠纷; 预防保健领域:预防保健机构计划免疫、流行病防控过程中与相对人形成的损害或违约责任纠纷; 医学美容领域: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