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的医疗废物(附典型案例)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12月19日,南京栖霞区警方通报了一起令人触目惊心的医疗废物污染案,警方抓获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医疗废弃物13.5吨,实际查实嫌疑人收购、倒卖医疗废物数3000多吨,涉案价值4000余万元。

12月19日,南京栖霞区警方通报了一起令人触目惊心的医疗废物污染案,警方抓获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医疗废弃物13.5吨,实际查实嫌疑人收购、倒卖医疗废物数3000多吨,涉案价值4000余万元。目前3名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公诉,警方正追查医院责任人。
被丢置在垃圾收购站里的医疗废弃物包括医用输液袋、输液管、输液瓶等,还掺杂着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一次性注射器、注射针头危险品。
然而经过违规黑工厂的加工,这些肮脏的废弃物变身成看似卫生安全的一次性塑料餐盘和可爱漂亮的儿童玩具。就这样,肮脏的医疗废弃物从破烂的废品站登入大雅之堂。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条文。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对比新旧条文可知,我国刑法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要求,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惩治和打击力度。
由法条可知,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两档,第一档是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
在多家媒体的报道中都有提到,由于正规处理医疗废弃物的公司收购价远远低于普通垃圾收购站等不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所开出的价格,因此很多医院都图省事和省钱,就会与像张某某这样的垃圾收购站签订“包月”的违规收购合同。
事件发生后,网上掀起一片骂潮,大部分网友都极其悲观厌世地传播“自杀式发展论”,除此之外,或是指责监管部门无能或监督不力,或是表达严惩犯罪嫌疑人的期望,或是建议修改现行刑法的量刑幅度,主张重罚等等。
法纳君以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必然有其规律。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一定是因为某个或某几个环节出现了漏洞、监管存在着不足,广大网友与其耍嘴炮,倒不如实干提出预防此类事件的好提议,抑或多留心注意身边有无存在类似可疑情况,举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们不喜欢亡羊补牢,我们提倡未雨绸缪。
附最高院发布的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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