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的裁判观点剖析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都会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实用性、同一性给出鉴定意见。

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都会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实用性、同一性给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否作为定案依据,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直接决定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
本文作者继续以圣奥案为例,分享实践中围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诸多质疑和些许经验。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单位(一审被告单位)翔宇公司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翔宇公司),二上诉人(一审二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一审被告人张某;一审圣奥公司圣奥公司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圣奥公司);江苏省泰州市中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2013)泰中知刑初字第000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橡胶助剂领域与橡胶防老剂6PPD(又称4020防老剂)和中间体RT培司(又称4-ADPA,下统称RT培司)有关的技术秘密信息。[1]因竞争对手翔宇公司及其员工王某某、李某某采用利诱手段,指使圣奥公司化学工程师张某窃取、披露圣奥公司商业秘密,交给翔宇公司使用,给圣奥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先后经过刑事侦查、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历时7年。

圣奥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背景介绍
2012年9月,公安机关委托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国科鉴定中心”) 针对(1)圣奥公司提交的《工艺技术秘密点》的内容是否记载于圣奥公司提交的43份文档中,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2)如果圣奥公司提供的材料中记载有非公知技术信息,那么翔宇公司的41份文档中,是否记载有与圣奥公司非公知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0月23日,国科鉴定中心作出国科知鉴字【201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工艺技术秘密点》说明材料记载的22项技术方案中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在圣奥公司43份文档中均存在与该项技术方案对应的图纸、表格、操作规程;
圣奥公司22项技术方案中每一项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图纸、表格、操作规程中的尺寸数值、设备条件、设计参数、工艺指标、技术要求、管口分布图及管口表数据等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圣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对于圣奥公司22项技术方案中每一项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具体图纸、表格、操作规程,在翔宇公司41份文档中均可以找到与之存在对应关系的图纸、表格、操作规程;
翔宇公司41份文档与圣奥公司43份文档所记载的信息实质相同。

质疑司法鉴定报告作为涉案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定案证据的主要理由
(一)司法鉴定依据的检材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存疑
圣奥公司的43份比对文档来源不合法,文档检材收集程序违法,不具有客观性。鉴定专家未能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所谓“翔宇公司的41份文档”是否能够全面代表该案案卷材料中的“翔宇公司技术资料”进行鉴定,因此,对于涉案的所谓“翔宇公司的41份文档”是否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同样缺乏鉴定支持。
(二)鉴定机构转委托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国科鉴定中心接受委托之后将作为鉴定基础的科技检索工作交给了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完成,自身并未对相关文献信息进行任何检索和调查,鉴定机构没有独立完成鉴定,鉴定报告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圣奥公司主张的秘密点不明确,范围过大
圣奥公司始终未能厘清其主张的秘密点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亦未能明确指出,没有明确鉴定对象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圣奥公司主张了22项技术秘密点,范围过大。将纯粹的工艺流程及技术思路纳入秘密点,扩大保护范围,与此同时,又另外将关键设备或局部特定环节的具体技术方案列为单独的秘密点,是进一步扩大其保护范围。
(四)鉴定方法不当
鉴定机构应首先针对这22个技术秘密点分别设置检索词和检索策略,在现有技术中逐一查找是否各秘密点的技术已被公开。但该案中,检索机构仅仅分别针对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简单设定了两套检索词和检索策略,检索结果仅仅限于“釆用硝基苯法生RT培司的生产方法”及“以甲酮、RT培司、氢气为原料,加氢还原制得4020的方法”。所有检索结果都是关于生产方法或工艺,没有产品设备类技术方案,由于检索范围狭窄、检索方法错误,导致大量重要信息被遗漏,由此导致司法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索基础薄弱,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五)鉴定意见对涉案技术信息实用性、一致性、非公知性的认定没有说服力
公安机关不能证明翔宇公司在实际生产中利用的技术与圣奥公司主张的秘密信息相同,对圣奥公司主张的相关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论断系主观臆断。《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能对鉴定材料的非公知性及同一性的鉴定过程作出具体说明及逐一论证。圣奥公司的专利体系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了圣奥公司所主张的22项秘密点的内容,因此,圣奥公司在该案中所主张的22项技术秘密点必然包含了公知信息。

质疑司法鉴定报告作为涉案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定案证据的主要理由
(一)公安机关对于用于鉴定的圣奥公司的43份文档收集程序合法,提取翔宇公司的41份文档全面、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没有审查鉴定资料合法性的义务



  1.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1)圣奥公司举报自己的商业秘密被窃取,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圣奥公司在其全套工艺涉及的七个工序中选取了22个技术方案(即秘密点),并提交了涉及秘密点的相应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设备一览表、关键设备图等43份技术资料,证明被窃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剂工艺属于商业秘密。对上述43份文档的来源,公安机关进行了查证,相关的证人证言及书证证实了圣奥公司鉴定材料的出处,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过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根据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和鉴定需要,公安机关从查扣的王某某、李某某的相关电脑、U盘及其电脑收件箱中存储的电子数据,以及第三方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中,提取了与圣奥公司43份资料相关联的翔宇公司的41份技术资料,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比对,以判断被控侵权技术信息和权利人的秘密信息是否一致,这是查证翔宇公司是否使用被控侵权技术信息的常用方法之一,公安机关对该案鉴定材料的提取不存在违法之处。
    (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发表意见,鉴定专家不需要审查鉴定材料的具体来源和收集程序。

  2. 二审法院补充裁判观点
    (1)根据二审补充质证情况证明,公安机关提取圣奥公司的43份技术资料,与圣奥公司留存的资料一致。圣奥公司主张拥有22项涉案技术方案,并从公司拥有的技术资料中选取与该22项技术方案对应的43份文档提供给公安机关予以证明,且圣奥公司选取、提交相关技术文档的行为未改变技术资料的原始属性。故翔宇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及各自辩护人提出的圣奥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用于鉴定的43份技术资料不是原始文档、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王某某、李某某供述,二人通过张某非法获取的圣奥公司技术资料被使用于翔宇公司相关生产项目,包括提供给相关设备制造企业用于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公安机关从王某某、李某某被扣押的电脑、手机及二人电子邮箱中分别提取以电子证据形式保存的技术资料,同时扣押翔宇公司提供给相关设备制造企业的涉案技术资料,据此提取到用于生产RT培司及4020防老剂的41份技术文档。因而,该41份技术文档与翔宇公司直接关联,属于翔宇公司已经获取并使用的技术资料,以此作为与圣奥公司的技术资料进行比对鉴定的对象,来源合理。故翔宇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及各自辩护人主张公安机关提取的与翔宇公司相关41份技术资料存在人为删减,检材不能完整反映翔宇公司生产RT培司及4020防老剂工艺技术信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鉴定人委托专门机构检索文献不属转委托,未违反法律规定

  3.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国科鉴定中心为全面了解与送鉴材料中记载内容有关的现有公知技术状况,委托中国化工信息中心进行文献检索,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中心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虽提供了文献检索结果,但没有对鉴定的内容发表任何意见,该案的鉴定意见系在相关的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证据材料、现有文献检索结果并经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就委托鉴定主题得出的结论。可见,文献检索是鉴定专家进一步了解公知技术状况的一种手段,不存在转委托鉴定之事实。

  4. 二审法院补充裁判观点
    由于该案委托鉴定对象为化工行业生产技术工艺,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监于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在化工领域具有提供广泛文献资源的条件和专业的检索服务能力,鉴定机构委托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收集、检索与本案有关的文献技术资料,系鉴定人对待鉴定的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而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即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实施的资料检索工作性质属于为鉴定人评估、判断涉案技术提供辅助工作,帮助鉴定人更全面了解涉案技术的背景知识、技术状况,而且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检索文献也是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设置检索条件进行文献收集,对于检索、收集到的相关文献与鉴定对象的关联性未作评判。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实际检索文献的范围,已经覆盖了涉案技术可能涉及的公知技术领域,不存在检索范围狭窄问题。因而,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检索文献仅为鉴定人提供辅助性服务行为,对涉案技术资料的属性、与鉴定对象的关系以及最终的鉴定意见均未提供意见,不存在影响鉴定人独立鉴定的情形,亦不属于转委托鉴定,该程序合法。
    (三)圣奥公司厘清了其主张的秘密点的具体内容,鉴定意见有明确鉴定对象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圣奥公司从其整套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中选取了22个秘密点,并提交了《工艺技术秘密点》说明材料对每个秘密点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等进行了详细说明,还提交了明确记载这22个秘密点所涉技术特征的43份技术资料,用于司法鉴定。经庭审查明,圣奥公司22个秘密点的具体内容是其秘密点说明材料中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图纸、表格、操作规程中所记载的,体现在43份技术资料中的尺寸数值、设备条件、设计参数、工艺指标、技术要求、管口分布图及管口表数据等具体的技术信息。鉴定意见对上述技术信息的内容是否记载于圣奥公司提交的43份文档中进行了鉴定,明确指出秘密点技术信息在圣奥公司文档中的具体位置。因此,圣奥公司所主张的22个秘密点的具体内容是明确的。
    (四)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5.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该案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所针对的对象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案技术属于圣奥公司的具体生产工艺,属技术信息。虽然圣奥公司“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的技术原理为行业所普遍知悉,但技术原理并不等同于技术工艺。一般而言,一个行业的生产原理、生产方法往往有其共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或者可以推断出运用该技术原理、技术方法进行生产的具体技术工艺也是公知的。就同行业而言,生产同一类产品的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可以是相似或相同的,但用于生产的具体技术工艺,包括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物料配比、工艺控制参数、整体布置、设备选型和设备组合,以及整体组合技术信息等却各有不同,由此导致产品质量、生产效能存在着差别,从而体现出同一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技术差异,即技术工艺的特殊性。先进的技术工艺更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为此,许多企业对自己先进或独特的技术工艺往往釆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该案中的圣奥公司圣奥公司正是如此。
    第二、该案用以证明圣奥公司被窃技术为非公知信息的22个秘密点并非笼统主张所有的工艺技术资料,而是从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设备中选取了特定的技术方案及非标设备图纸。这些技术方案及图纸内容明确,包括了具体的参数、尺寸、 技术条件、操作步骤以及工艺流程和设备间的连接关系。圣奥公司在主张秘密点时已经将其与公知技术进行了区分。即便这22个秘密点中,个别技术参数存在国标数据,但这些数据经过选择和组合后即形成一个整体并成为权利人所特有的技术信息。
    第三、从涉案技术的基本特点和本领域的常识分析。1998至1999年间,涉案技术信息开始研发,2000年完成中试开发,2001年实施大规模技改,2001至2005年间,经过多次改造,涉案技术信息逐步得到完善。随后,在泰安圣奥、泰州圣奥、山东圣奥曹县新工厂等多个重大项目中,涉案技术信息不断得到优化和完善,许多设计都是源于工厂生产实践的具体需求。从该技术发展的历程可知,其他技术人员刚好设计开发出与涉案技术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并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公开渠道整体公开的可能性很小。
    第四、从翔宇公司获取涉案技术信息的过程和手段分析。翔宇公司为改造RT培司老生产线,尽管聘用专家,历时较长,却未有明显成效,只有等到窃取并使用圣奥公司技术资料以后才能实现正常的工业化生产。新建项目,为确保竞争力而在技术上要求高起点,翔宇公司遂又产生获取技术最先进的行业老大圣奥公司的涉案技术,在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多人后均无果,才又找到张某,利诱其窃取圣奥公司的技术资料,且窃取过程较长,期间王某某、李某某七次至曹县与张某交接资料,才凑成基本完整的工艺技术包进行设计招标。翔宇公司获得涉案技术的曲折、复杂过程,以及所釆用的利诱、窃取等非法手段,足以证明涉案技术信息经权利人釆取保密措施后,并不能够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得,具有非公知性。
    第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专家认为,圣奥公司22个秘密点包含的技术信息,是圣奥公司根据特定工序或特定设备的具体性能要求,经过反复计算、实验和生产实践才最终选择确定的,不同技术人员设计、选择的结果不可能完全相同,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公开渠道一般不会将上述技术信息予以整体公开,因此,该技术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而22个秘密点分布于涉案技术七个工序的各个关键环节,是涉案技术的核心,因此,包含这22个秘密点的涉案技术不可能在公开渠道整体公开,也即具有非公知性。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司法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其作出的结论是科学的,应当予以釆信。

  6. 二审法院补充裁判观点
    圣奥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的22项技术方案每一项均有明确名称和具体内容。鉴定人根据自己专业知识并结合检索到的文献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认定圣奥公司的43份技术资料记载的22项技术方案在工艺指标、技术要求、管口分布和管口表数据等方面所反映的具体技术信息,体现出22项技术方案的尺寸数值、设备条件、设计参数系经过反复计算、实验和生产实践而最终选择确定的,不同的技术人员设计、选择的结果不可能完全相同,公开的出版物或其他公开渠道一般也不会将上述技术信息予以整体公开。即使圣奥公司的技术资料中标有国家标准,也并非圣奥公司将国家的技术标准列为自己的技术秘密,而是根据自己的生产实际,针对机械产品工况、性能、原料的品质、温度、压力和生产工艺等参数,通过精心计算又进行最终选择,是以国家标准的参数为基础结合自己生产工艺而进行具有特色的组合,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生产工艺,既不为本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也不容易获得,因而具有非公知性。
    (五)司法鉴定的检索范围及检索方法恰当,非公知性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一审法院查明,鉴定意见的“非公知性”结论,是鉴定专家基于专业经验的判断、并辅以相关文献检索结果为印证而得出的。鉴定专家当庭解释了判断非公知性的过程和方法,其解释文献检索结果仅是辅助专家进行专业判断的一种手段,并认为针对涉案技术,对22个秘密点分别设置检索词和检索策略没有必要。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该案事实,鉴定专家当庭对检索方法的解释和说明是合理的,并无不当。辩方为了证明该案鉴定中文献检索的方法不当,当庭举了五份证据加以证明。辩方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是(2013)临证民字第52号公证书,公证的是从无锡旭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网站及从百度搜索得到的有关沉降分离器的信息。但这份公证书不能证实这些信息的发布时间。无锡旭颖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网站上沉降分离器外观图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也是在该案司法鉴定作出以后;第二份是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发行的《精细化工产品合成原理》,其中提及一个用于香料制备中的加氢反应器;第三份是93204.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3年12月15日)涉及并非用于RT培司或4020生产的降膜蒸发器;第四份是天津大学2006年的研究生论文,题目是“硝基苯法合成-氨基二苯胺的小试工艺研究”;第五份是 200410068983.9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圣奥公司专利,公开日:2006年1月18日),涉及制备4-氨基二苯胺的方法。这5份材料,第一份与该案没有关联性;第二、三两份显然与涉案技术秘密点无关;第四份材料虽然涉及培司的生产,但属于个人的小试研究,是否能够用于工业化生产有待于实践和有关部门的论证,与该案的涉案技术显然不具有可比性;第五份材料是圣奥公司的专利。鉴定专家在庭审中也指出,在确定非公知性时,参考过圣奥公司的专利,但认为这些专利均没有公开秘密点的具体内容。从专利文件撰写的基本特点来看,作为现有技术文献的专利文件,其通常情况下只会公布某种技术原理和技术方法,一般不可能将在工业上实际使用的详细工艺流程图,具体工艺参数,设备尺寸型号等技术信息完整地披露。不但是专利文件,其他的现有技术文献诸如期刊杂志、学术论文、工具书等,一般也不可能将上述具体技术信息予以直接披露。因此,辩护人提出的5份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对鉴定意见书中检索方法的质疑成立,鉴定意见关于非公知性的结论应当釆信。
    (六)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涉案技术信息实用性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7.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技术信息是圣奥公司在RT培司和4020防老剂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应用的技术信息,所生产产品已经为圣奥公司带来了实际的销售收入。因此,圣奥公司技术信息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能为圣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辩护人认为,圣奥公司必须说明每一个具体技术信息所具有的实用性,显然是割裂了技术信息之间关联性,曲解了商业秘密的基本技术属性。技术信息只有组合在一起形成特定的技术方案,才能实现技术效果、具有实用性。讨论每一个具体技术信息的实用性,既没有现实意义,也没有可操作性,更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司法实践的要求。该案中,22个秘密点作为圣奥公司生产RT培司和4020防老剂产品的整体技术中的核心内容,其组合在一起所给圣奥公司带来的竞争优势是毋庸置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实用性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8. 二审法院补充裁判观点
    圣奥公司使用涉案的技术已经建成规模化生产装置,证明涉案22项技术信息能够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体现了技术的实用性。
    (七)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是否需要针对每个秘密点的“一致性”在鉴定过程作出具体说明及逐一论证的问题

  9.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鉴定报告的表述,包括鉴定专家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首先,对于圣奥公司22个秘密点所包含的22项技术方案中,每1项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具体图纸、表格、操作规程,鉴定专家在翔宇公司41份文档中均可以找到与之存在对应关系的图纸、表格、操作规程。翔宇公司与圣奥公司双方图纸、表格、操作规程间的对应关系如《司法鉴定意见书》表24至表45所示;其次,鉴定专家根据表24至表45列明的双方对应关系,将圣奥公司与翔宇公司双方图纸、表格、操作规程中记载的每一项技术方案的每一项技术特征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鉴于圣奥公司与翔宇公司双方图纸、表格、操作规程中记载的内容绝大多数相同,双方的区别也基本可以分为几类情况,如果按照针对每一项技术方案的每一项技术特征的叙述框架,逐一列明区别,《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文将过于冗长,且会重复叙述。为了更加简明、准确地说明同一性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明确表述“双方图纸、表格、操作规程中的尺寸数值、设备条件、设计参数、工艺指标、技术要求、管口分布图及管口表数据等技术信息绝大多数相同,仅存在少量区别”后,按照缩合工序、还原工序、后处理工序、精馏工序、4020反应工序、溶剂回收工序、成型工序这7步工序的顺序,详细地描述了主要区别,并对区别点进行了分析;最后,综合以上对翔宇公司41份文档与圣奥公司43份文档中技术信息的对比结果,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双方图纸、表格、操作规程中的尺寸数值、设备条件、设计参数、工艺指标、技术要求、管口分布图及管口表数据等技术信息绝大部分相同,布图排版方式相同,并出现一些相同的文字错误,仅存在少量区别。出现这种少量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双方生产线的生产规模不同,对生产工艺流程或设备的具体性能指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不属于实质性差异。因此,应认定翔宇公司的41份文档与圣奥公司的43份文档记载的信息实质相同。由此可见,针对每个秘密点的“一致性”鉴定过程清楚明确,辩护人所持的观点没有依据。

  10. 二审法院补充裁判观点
    鉴定人采取将翔宇公司的技术资料与圣奥公司的技术资料分别对应的技术方案进行列表,并对每一项技术方案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逐一比对,尤其是对每一项技术方案的具体数值、结构、设备组合、程序规范进行比对,从而得出翔宇公司的技术方案与圣奥公司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相同的鉴定意见,鉴定方法严谨,意见科学合理。
    (八)该案中被害单位主张的22个秘密点均能成立的事实根据
    一审法院查明,该案中,圣奥公司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的整套技术资料被非法获取和使用。该案涉及大量的技术资料,其中仅非标设备部分就涉及几百份图纸,圣奥公司为了证明其被窃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商业秘密案件审判的要求,从整套技术中选取了 22个秘密点,鉴定专家当庭解释,这22个秘密点在内容上虽有交叉,但并不重复,根据鉴定,这22个秘密点均能成立。辩护人所持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关于鉴定单位与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质的问题
    辩护人在上诉请求及辩护理由中提出:“鉴定人不是该案专业领域的专家,不具备鉴定资质。”针对该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后认为,公安机关依据刑事侦查职权,调查、收集圣奥公司与翔宇公司有关生产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的生产技术资料,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国科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程序合法。国科鉴定中心安排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针对圣奥公司的43份技术文档是否记载涉案工艺技术及该工艺技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翔宇公司的41份文档是否记载与圣奥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鉴定目标明确,鉴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两审法院认为,国科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客观、真实,应当能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
    [1] 橡胶助剂,是一种可以改善橡胶加工工艺、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等的原材料,依靠橡胶行业尤其是轮胎行业的发展,橡胶助剂的工艺一直是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4020防老剂是使用在轮胎等橡胶产品中的一种优良助剂,RT培司是生产4020防老剂的主要原料,其质量和成本直接影响4020防老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