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案例
2016年2月25日,黄某某在萍乡市某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办理了健身年卡,缴纳了1900元费用。
2016年3月29日和4月29日,黄某某在萍乡市某公司处请了私教,缴纳了2400元费用。
2016年9月3日,黄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分享一条内容为“本人今日从易经中悟得一枚瘦身方,现在赠予有缘人”,并附一组照片九张。
2016年9月21日下午三点十分左右,萍乡市某公司的员工杨某的朋友圈分享的一条内容“与其找一千个理由证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个结果证明自己是勇士,坚持锻炼的效果!坚持的人是值得我们佩服的!赶紧加入我们吧唧!×××欢迎您!不要在犹豫不要在迟疑!现在就拿起手机拨打139××××7022杨某”并附一组照片四张,该分享中四张照片有三张系黄某某在自己微信分享中的照片,有一张为杨某的微信二维码照片。
观点梳理
微信推出具有网络社交功能的朋友圈,为人们交流信息提供新的平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他人擅自转发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用户使用微信依然要遵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萍乡市某公司选取黄某某微信朋友圈分享的内容中三张照片进行使用,并没有使黄某某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侵犯名誉权。
但萍乡市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经过黄某某的同意,利用黄某某的照片为自己公司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黄某某的肖像权。
同时,黄某某自己在微信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照片,是对自己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处分,萍乡市某公司员工未获得黄某某的同意下将照片进行转发,并且利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黄某某的隐私权。
实践指导
1.隐私权的适用范围。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序等具有决定权。在相关名誉权的案件中,如果名誉权较难胜诉,隐私权是可以考虑的方向。
2.加了大咖的微信,不要随意截图商用。很多小朋友加了大咖的微信,于是非常兴奋,每每跟朋友炫耀都展示大咖的朋友圈,甚至截图分享,无心之失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本案判决很清晰的表明,如使用朋友圈发布的肖像照片用于盈利,构成侵权。
案号
二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终240号
一审: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161号
擅自转发朋友圈肖像照片用于盈利构成侵权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实战案例 2016年2月25日,黄某某在萍乡市某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办理了健身年卡,缴纳了1900元费用。 2016年3月29日和4月29日,黄某某在萍乡市某公司处请了私教,缴纳了2400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