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与依宪治国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时刻,国家依据宪法的规定,拟对四类罪犯予以特赦,充分展现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和把控时局能力的充分自信,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党坚定不移地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道路的坚强决心。
笔者认为:我国这次特赦,有着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必将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地反响。
“特赦”是“赦免”的一种,“特赦”和“大赦”曾在我国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里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在1975年1月、1978年3月以及1982年12月颁布的现行宪法中只规定了特赦,行使这一决定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国解放后先后有7次特赦,最后一次是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批示,于1975年释放了最后一批战犯,还给愿意去台湾的几名释放人员提供了路费。
四十年来我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启动过特赦程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贯彻全面依法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方针,特别强调宪法在立法、执法和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贯彻宪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的层面上,而更要运用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来治理国家。
什么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宗旨呢?用一句话来说,那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国家机器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给予的,执政为民,或曰受人民委托执掌国家政权,这个受托人就是中国共产党,或称执政党。因此我们党在制定和实施每一项法令和政策过程中不仅要符合法律,而且凡是国家行为包括国家行政行为都还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宪法理念。而此次启动特赦程序也正是党中央贯彻宪法精神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在纪念我国人民抗战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作出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国家大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调动社会积极性投入民族振兴的伟大事业的重大决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依宪治国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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