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外援孙准浩被批捕后会定罪吗?

来源: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6月18日,据韩国媒体报道称,中国检察机关已正式批准逮捕此前在我国中超联赛效力的韩国外援孙准浩。该报道称,我国公安机关已经获得人民检察院对孙准浩的逮捕批准。

6月18日,据韩国媒体报道称,中国检察机关已正式批准逮捕此前在我国中超联赛效力的韩国外援孙准浩。该报道称,我国公安机关已经获得人民检察院对孙准浩的逮捕批准。此前,5月12日,孙准浩在返回韩国前,在上海虹桥机场被带走。我国外交部回应孙准浩事件时称,孙准浩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孙准浩刑事拘留截止时间是17日。
1.孙准浩是外国人,我国司法机关能关他吗?
接触刑事案件不多的朋友可能会有疑问,这个孙准浩是韩国人,从现有报道上看只是踢假球、受黑钱,貌似也不是杀人放火这样的极端恶劣行径,我国司法机关是不是不能逮捕他。有这样想法的人可能是受到了历史教科书提到的“治外法权”的影响。在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期,的确有过一段外国人在中国土地上犯罪而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时期,即外国人单方面的“治外法权”。这种单方面的“治外法权”指的是域外人员在本地涉罪却不受当地司法机关审判的免除本地司法权情形。而当时的外国列强正是在中国土地上享有这种特权,中国人在外国土地却不享有这种特权,依旧受到当地法律的约束。这种单方面免除司法权实质上是国家主权沦丧下的绝对不平等的屈辱状况。
进入现代社会,为推动各国平等外交关系的建立与维持,《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立了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的原则。条约签署国之间的外交代表在彼此的领土上互相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即不因在接受国涉嫌违反当地的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审判或限制人身自由。我国于1975年签署了该条约,在国内法律也对外国代表的刑事豁免权进行了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四条的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三)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假如这位韩国国脚孙准浩是韩国派驻在我国的外国代表或家属等被我国政府明确给予外交特权的人士,抑或是给韩国使馆服务的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涉嫌犯罪,他都理应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但很明显他只是来中国某足球俱乐部踢球的球员,虽然收入不菲,但始终是平凡的“打工人”,当然不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
2. 孙准浩涉嫌踢假球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我们观看体育比赛时,发现球员不尽全力踢球或是有意做出不利于本队获胜的“操作”时,往往会痛心疾首地控诉其“踢假球”。但苦于没有其收黑钱、踢假球的证据,我们无法认定该球员是真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踢假球。实际上,我国中超联赛中,球员因踢假球被定罪的已经有现成的案例。2012年,前国脚申思、祁宏等球员因在关键比赛中受收对方球队的好处费而故意输掉比赛,帮助对手在联赛中保级成功。最终,几名球员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五到六年有期徒刑不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比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我们一般更熟悉受贿罪。其实可以简单理解为该罪拿掉了受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主体的要求。即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收他人贿赂而利用职务之便为后者谋取利益的就构成本罪。
一个受贿行为,一般就是收钱+利用职务之便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具体到球员踢假球的情况,参照申思等人踢假球的案例,如果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某球员直接或间接收了特定主体(典型的例如对方球队或球队赞助商)的财物,之后利用自己上场比赛的机会,故意做出有利于对方的竞技表现(故意输球或维持特定的比分),那么该球员就可以认定构成该罪。
如今,孙准浩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时涉嫌的罪名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或许表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很明显,司法机关目前已经掌握了孙准浩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担心其逃出中国以逃避审判,才会对其批准逮捕。根据刑事司法实践经验,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定罪的概率极大,孙准浩大概率迎来与当年的申思等人相似的结果。
3. 孙准浩可能被引渡而免于处罚吗?
引渡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有鉴于孙准浩的外国人身份和近期韩媒一直宣称孙准浩可能遭遇所谓“司法不公”的说法,可能会有人担心孙准浩最终会被韩国引渡回国,从而逃避处罚。笔者认为,孙准浩大概率不会被引渡。
一方面,虽然中韩两国有签署引渡条约,但引渡的基本条件是被请求引渡人已走完刑事诉讼程序被判有罪。根据我国《引渡法》第九条的规定:“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目前孙准浩案尚处在侦查阶段,引渡的基本条件尚不构成。
另一方面,即使韩国政府正式向我国提出引渡申请,我国仍可以拒绝引渡。根据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本就是相互协商的结果,一方只要给出理由拒绝引渡,也不存在其他主体审查该拒绝理由的情形。故届时即使韩国政府正式提出引渡请求,我国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引渡请求。
十几年前,我国足球反腐因南勇案、申思案等一系列踢假球、赌钱活动拉开序幕。近年,随着前国家队主教练李铁、前足协主席陈戌源等领导被查以及近期孙准浩踢假球被抓,新一轮的足坛反腐行动已经正式展开。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多孙准浩们极有可能被一个个挖出,并苛以重刑。希望这次行动真的可以为中国足坛彻底剜除毒瘤,引领中国足球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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