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赵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同约定由赵某所在地A法院管辖。该案胜诉后,赵某向A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在终本期间,赵某获悉某公司在B地有新增财产。赵某能否直接向B法院申请执行?
[分析]
诉讼案件的管辖,相对比较灵活,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约定无效或无约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本质依附于诉讼案件的管辖,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依据《民诉法》,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管辖法院有两类:①第一审人民法院;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亦有两类执行管辖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②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上述两种情形下执行管辖的确定,依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而定。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申请执行人会选择最有可能执行到位的执行管辖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会导致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不能导致原有执行程序自动恢复,仍需重新申请执行。如果新发现财产的所在地与原执行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存在一种衡量取舍的心态,咨询能否可以绕过原执行法院,直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例如上述案例,赵某能否直接向B法院申请执行?本文试分析如下:
一、赵某能否向B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终结本次执行的含义
终结本次执行是针对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此时无论如何加大执行措施,都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下,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该案件过多占用司法资源,人民法院暂时进行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2.申请恢复执行应向哪家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此规定比较笼统,只是规定了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并未进一步明确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此条款对再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问题进行了明确,仍未明确再次申请执行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此项规定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作为并列的恢复执行的两种启动方式,但是仍未解决申请执行人是否能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
要解决申请恢复执行的管辖法院问题,仍需进一步查找相关依据。直至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其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亦即,申请执行人只能向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赵某无权向B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赵某可否撤回执行申请后再行向B法院申请执行
既然只能向A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赵某可否以撤回执行申请的方式终结执行程序后,再行向B法院申请执行呢?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属终结执行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二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在本案中,某公司绝无主动履行义务的可能,亦不可能与赵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赵某没有合理的理由撤回执行申请。即便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前提,是存在原执行程序,否则恢复无从谈起。
故,赵某合法撤回执行申请后,若某公司仍不履行义务,赵某仍应向A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不是向B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赵某向A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由A法院委托B法院执行
经过上述分析,赵某最终采取了向A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由A法院向B法院进行委托执行的解决方案。
委托执行包括全案委托和事项委托,无论哪种委托执行都需要受托法院再次进行立案,因各地执行立案审查标准宽严不一,对委托手续的要求不一,往往导致委托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的案件,会遇到受托法院因手续、材料不齐全要求委托法院补办。
且受托法院立案后,需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受托法院立案前,执行活动主要发生在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在委托法院将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通知到申请执行人之前,整个案件的进展是不公开不透明的,申请执行人无从得知委托进展,只能被动等待,历时长、牵制多、程序进展慢。
委托执行在执行发展历程中曾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当前实行员额制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便捷快速,委托执行往往达不到令申请执行人满意的效果。在本案中,赵某是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发现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只能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下,只能采取由A法院委托执行的方式继续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形,以便在第一次申请执行时就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执行管辖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后应向何地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作者:张虹来源:海坛特哥

[问题] 赵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同约定由赵某所在地A法院管辖。该案胜诉后,赵某向A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在终本期间,赵某获悉某公司在B地有新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