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NFT第一案”探析NFT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NFT开始进入大家的视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 中文译名为“非同质化代币”。

引言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NFT开始进入大家的视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 中文译名为“非同质化代币”。简单而言,NFT是一种权利凭证,作用类似于房产证,房产证是房屋物权归属的凭证,而NFT则是数字藏品的权利归属凭证。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在外国已经较为成熟,而且市场火热,在外国某NFT交易平台上甚至出现了上亿美元购买一个NFT数字图片的交易。目前,NFT交易在国内属于起步阶段,但已出现许多NFT交易平台。因NFT在国内属于新的概念,目前我国法律对NFT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对于交易平台的合规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不少难度。本文从“NFT第一案”为切入点,探析NFT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
案情回顾
“NFT第一案”的涉案图片“胖虎打疫苗”系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之一。马千里将“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和维权权利在全球范围内授权予原告奇策公司享有。原告奇策公司发现被告经营的NFT交易平台将涉案图片铸造NFT,在平台上发布并出售。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其系第三方平台,不是侵权人,只有事后审查的义务,现已经将涉案图片打入地址黑洞,故无需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涉案图片NFT,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观点分析
被告的答辩意见的依据引用了“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的法案,大概意思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该原则曾经是互联网公司规避责任最厉害的法律武器。但从上述案例判决结果可见,法院并没有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该案例的判决是否意味着NFT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对比传统的互联网公司来说有所拓宽呢?
目前法律及司法实践仍没有对NFT交易平台进行定性,故无法从法律或过往的经验直接认定NFT交易平台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因此,探析NFT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我们需要从平台经营模式、交易模式和盈利模式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从经营模式分析来看
目前NFT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为用户上传的作品(目前主要为数字图片、3D模型等美术作品)铸造NFT,并利用智能合约技术促使用户之间对NFT作品进行交易。在上述过程中,实际上是用户将自己设备储存的作品复制至平台的网络服务器,NFT交易平台将作品铸造NFT后发布在平台上,供其他用户购买。大部分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作品都有一个审核的前置过程,只有通过审核的作品,才会铸造NFT并发布在平台。
NFT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对数字作品进行复制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上述行为涉及数字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专业的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当对用户上传作品的合法性负有审查的义务,故平台应建立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从本文分析的案例中被告的答辩可见,其认为只负有事后审查的义务,这明显与其应负的义务不符。并且,NFT交易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对作品本来就有一个审核程序,因此这并没有对平台加重义务。
综上,NFT交易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作品有较强的控制力,其有能力并有义务对作品的合法性前置审查,而不只是事后审查义务。
从交易模式分析来看
NFT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以及智能合约技术完成铸造和交易的。NFT一旦铸造,即永远无法改变,而且清晰记录该NFT的每一笔交易,无人能够篡改和控制,这是NFT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也是数字作品的收藏价值的核心。
NFT交易是采用了智能合约技术自动完成,无人可以控制,如果NFT数字作品存在权利瑕疵,便会影响数个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法院判决要将侵权的数字作品销毁的,届时,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便会受到损害,造成一系列纠纷。由此可见,数字作品的合法性是整个NFT交易体系的根基,NFT交易平台只有保证数字作品来源合法,才能建立NFT交易体系的公信力,才能保障NFT数字作品的经济价值,才能使NFT作品市场健康发展。
从盈利模式分析来看
NFT交易平台与传统的互联网平台盈利模式有所不同。传统的互联网平台一般是以会员注册收费,广告收费等方式获取收益。而NFT交易平台一般有两种获取收益的方式,一种是每铸造一个NFT作品时,收取一次费用;另外一种是每个NFT作品交易时,便会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由此可见,NFT交易平台的获取收益的方式不是以提供服务为基础,而是依靠用户上传的数字作品来获取收益。
NFT交易平台不只是一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直接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取利益。结合前文分析,NFT数字作品交易过程中涉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作者认为,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NFT交易平台并不必然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综上,作者认为,NFT交易平台相对于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其责任边界应以“权利义务相适应”为原则相应地拓宽。如本文分析的案例,被告应对作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并对因作品权利瑕疵引发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
从本文分析的案例以及对NFT交易平台责任边界的探析来看,“避风港原则”不再是互联网公司规避责任的利器。因此,互联网公司应及时调整思路,在发展技术的同时,也应重视企业以及平台运营的数据合规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企业在设计制度时应尽量地细致、严格和全面,比如对用户提交对作品不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还应作内容实质上的审查等等。总而言之,互联网公司要利用技术获取更多的利益,也必然要承受更多的法律义务,企业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和制度才是对抗责任风险最好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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