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来源:天水中院

文章摘要
9月28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涉案五名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全案判决罚金29万余元。

9月28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涉案五名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全案判决罚金2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龙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首先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引诱被害人借款,诱使被害人与之签订“虚高借款”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以行规等名义扣取高额“砍头息”等利息,并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等较短的时间,从表面上让借款人以为借款利息是20%-30%,实际隐瞒年化利率超过1000%的超高利息,再以收取“续期费”、“逾期费”等名义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在被害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采取发送威胁、辱骂等信息及PS添加侮辱性、淫秽性内容的被害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或裸照、电话轰炸等不正当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催债,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秩序,或相互推荐客户,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转单平账”,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进一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或肆意认定违约,使被害人陷入设置好的“套路贷”圈套,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五名被告人共发放贷款675万余元,收回借款1019万余元,非法获利35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等五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套路贷”型诈骗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人数众多的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套路贷”犯罪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以及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严重扰乱着金融、治安秩序,严重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天水法院提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树立防范意识,理性消费、审慎借贷,不轻信无资质、非正规贷款公司,不轻信“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宣传广告,同时在遭遇“套路贷”后及时向警方报案,寻求帮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