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勇等“大老虎”的刑事裁判量刑研究简报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十八大以后,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上下将从严治党落实到了司法实处,大量“大老虎”高官落马。

十八大以后,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上下将从严治党落实到了司法实处,大量“大老虎”高官落马。我们从新闻中经常能听到各种职务高、履历长的高官因贪腐问题被法办,近期一位浙江百姓熟识的重量级“大老虎”被送上了法庭。
据报道,7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江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土地获取、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超1.82亿元。借此机会,本文梳理了一份“大老虎”的刑事裁判量刑尺度报告,供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一、 受贿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依照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在了其他条款。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该条实际将受贿罪的处罚标准指引至参考贪污罪的处罚标准。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简言之,参照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我们明确了受贿罪有三个法定量刑区间,具体依据是犯罪数额。至于具体数额,规定在相关立案追诉司法解释当中,详见下表:

受贿罪量刑幅度

情节‍‍数额量刑

受贿从重四种情形:

1. 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具有贪污从重情形(2-6)条的。

数额较大(不满足数额,但符合四种情形)

3万元以上(四种从重情形;1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数额较大,且符合四种从重情形)

20万元以上(四种从重情形;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且符合四种从重情形)

300万元以上(四种从重情形;1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量刑幅度
情节数额量刑‍‍‍‍‍‍‍‍‍‍‍‍‍

贪污从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较大(不满足数额,但符合四种情形)

3万元以上(六种从重情形;1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数额较大,且符合四种从重情形)

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且符合四种从重情形)

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从重情形;150万元)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表可以看出,贪污受贿案件的量刑幅度认定是以犯罪数额为基础,兼顾特殊从重情节来确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总体形成了较为明确的阶梯幅度,有助于实践中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最终准确进行量刑考量,在个案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一、大老虎们的实际量刑结果
虽然贪污受贿类案件的入罪标准和量刑基准已经明确,但“大老虎”级别的贪腐官员动辄都是几个亿的涉案金额,且基本均涉及前表引述的从重情节,他们的量刑均在最高的法定量刑幅度。笔者列举了部分“大老虎”的涉案金额和量刑:
职级‍‍姓名落马时间受贿罪涉案金额受贿部分量刑
正国级周永康2014年7月过亿(无具体数额公开)无期徒刑
副国级徐才厚2014年3月过亿(无具体数额公开)起诉前病死
副国级郭伯雄2015年4月过亿(无具体数额公开)无期徒刑
副国级苏荣‍‍‍2014年6月1.1亿元无期徒刑
副国级令计划2014年12月7708.5383万元无期徒刑
副国级孙政才2017年7月1.7亿余元无期徒刑
正部级傅政华2021年10月1.17亿余元死缓
副部级鲁炜2017年11月3200万元有期徒刑十四年
正部级王富玉2021年2月4.34亿死缓

副部级周江勇‍‍‍‍‍‍‍‍‍‍‍2021年8月1.82亿死缓

从上表来看,十八大以后的反腐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大老虎”落马不再是稀奇的新闻。至今,职务犯罪的查处深入各个级别的官员,而且可以看出近年来量刑趋于严格。此前相关案件的定格量刑一般至无期徒刑,而如今在涉案金额过亿的案件中,司法机关最终大量适用死缓。这也表明了党中央和国家机关打击贪腐的坚定决心。
二、未来职务犯罪的打击趋势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作为受贿罪的对向犯,行贿罪的有效打击也应当得到重伤。实践中,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更好地打击受贿罪行为人,往往会对行贿者从宽处罚。而未来,行贿罪的行为也将遭遇雷霆打击。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于7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有鉴于实践中以单位名义行贿的案件大大增加,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一方面,根据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预测受贿案件适用死缓的比例将会大大增加。在法治国家普遍慎用死刑的背景下,死缓的判决在中国是非常严厉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惩罚。一定程度上,死缓的适用对于腐败犯罪分子可以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终身监禁、限制减刑假释的制度设立更是杜绝了极端腐败分子再次危害国家的可能性。周江勇等“大老虎”的案件被公正审理、严格定罪量刑,向全社会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不管你此前拥有多么显赫的地位,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严峻的惩罚。我们也真诚希望党和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反腐力度,依法办理每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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