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读懂“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根据该规定,即使发包人返还了质量保证金,但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仍应履行保修义务,该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区分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笔者检索整理了法律法规对“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规定进行比较理解,望对您有所帮助。
1. 概念

2. 起算时间

3. 期间长短

4. 期内责任及期满后的法律后果

总结: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仅与缺陷责任期有关,与质量保修期无关。缺陷责任期到期,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虽然发包人返还了质量保证金,但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仍应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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