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县皮某在其个人朋友圈中发表“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哪个都不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等言论,并配上了受害人柳某的个人照片。
重庆市合川法院认为皮某的行为对柳某个人名誉造成了损害,判决皮某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这一判决在微博上也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每日经济新闻官方微博就此事发起了一个简略的调查。大多数网友赞成在网络公开平台上对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行为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Q 作为一个记录个人生活和心情的工具,常有人在朋友圈发牢骚或发表一些情绪性言论,那么,这些行为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吗?哪些言论和行为是应该避免的侵权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侵权形式主要是侮辱、诽谤。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他人人格,且不论其言论中涉及的事件是否真实,即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故意披露、散布虚假事实,则构成了对他人的诽谤;此外,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也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若侵权人的言论使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发生了负面变化,即可认为其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
Q 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要受到什么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新闻中的皮某除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外,还被处以1000元的罚金。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因此产生了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很多人其实没有意识到朋友圈是个公共平台,在朋友圈肆意妄言。但其实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并为第三人所知,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公开,其行为是具有社会影响的。
这一判例也提醒人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虽然朋友圈可以用于记录心情,日常吐槽,但也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哦。
小贴士:朋友圈谩骂侮辱他人或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合川县皮某在其个人朋友圈中发表“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哪个都不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等言论,并配上了受害人柳某的个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