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规收费案

来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本期将和您一同梳理有关“律师违规收费案”这一现象背后的执业违规行为。
S律师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S律师自称曾在司法系统执业,需要10万元“前期费用”用于疏通关系,否则难以胜诉。投诉人无奈于2017年8月28日转账给S律师私人账户10万元,该案拖了22个月才判决且结果败诉。投诉人认为上述10万元“前期费用”属于敲诈,要求律协依法依规处理并退还10万元。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与S律师系老乡,知悉S律师的执业经历。案涉10万元属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不是所谓的“前期费用”。被投诉人不存在案外收费以及违法违规承办案件的事实,也不存在以请客吃饭为名向当事人要钱的事实。投诉人关于退费的要求没有依据。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主要事实:
2017年4月16日,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投诉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前期费用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8月28日,投诉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S个人账户转账支付10万元,转账附言:“律师费(案件)”。
律师事务所称S律师收到该10万元后与律所进行了结算,其已收齐《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前期律师费10万元,并称因投诉人要求开具单位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无真实交易,需要更改委托代理合同,故一直未开发票,投诉人对此予以否认。
2021年7月9日,律师事务所向律协提交了购买方为“投诉人姓名”,金额为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发票备注为:“律师费(
*案件)”。投诉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10万元是“活动经费”,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发票,投诉人及律师事务所解释称:2017年8月28日S律师收到投诉人支付的10万元律师费后,已向律所作出收费说明,当时适逢律师事务所购买写字楼进行办公室装修,S律师负责装修事宜,期间S律师有向律所借支款项,其个人也有垫付部分材料款和工程款,直至2020年5月,律所与装修公司结算后,才与S律师进行总结算。结算后S律师将此前收取投诉人支付的10万元律师费转账到律所账户。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S律师、S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均予以“训诫”处分。
处分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第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S律师以个人账户收取律师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律师事务所未收费后未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亦违反规定,均应当受到行业处分。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律师费务必由律所统一收取,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律师个人代收的,则应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且律师个人收取费用后应及时将费用交还给律所,律所应及时开具发票。
Q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Q律师在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没有为投诉人尽职尽责,忽略合同约定,将有关案件重要证据有意不提交法院,隐瞒证据真相,怀疑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有意将本案输给对方当事人,使投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要求追究Q的行政法律责任,并赔偿投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被投诉人辩称, 其在代理投诉人案件一审中,并无重大过错,在被投诉人业务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代理人的职责,投诉人指责被投诉人故意隐瞒证据真相,有意将该案输给对方毫无根据,其投诉事项不成立。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签署,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日投诉,该投诉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5月30日,Q律师使用加盖E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以E律师事务所名义与投诉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Q律师代理被投诉人(被告)与某有限公司(原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二审及强制执行相关事宜,一审代理费2500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10000元,余15000元一周内支付;若有二审,代理费10000元,上诉材料收到日支付。Q律师未向E律师事务所登记该案。《委托代理合同》签署后,投诉人向Q律师支付律师费25000元,Q律师未将该25000元交给E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律师费发票。其后,Q律师以加盖E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所函代理投诉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
代理一审案件期间,Q律师转至R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8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投诉人赔偿原告损失140余万元。Q律师于2018年9月30日左右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5日之前代书上诉状。投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其他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16日,二审法院受理上诉。2019年4月2日,二审法院改判由投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90余万元。投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4月20日,再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同年8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重审《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原二审民事判决结果,驳回投诉人的再审请求。
2020年8月10日,Q律师向投诉人退回律师代理费共计25000元。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Q律师的违规行为不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Q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构成违规,应当受到行业处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才给予不处分的决定。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书按规定统一办理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在接受委托后,要及时在律所办理案件登记,同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将代理费付至律所账户,避免因私自接受委托、私收代理费用导致违规收案、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收案、收费。
以案为鉴,以案明纪,
方可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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