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犯罪团伙成员的绰号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 做律师后,我时不时会办理一些团伙性的犯罪案件。这里说的团伙案件当然不仅限于黑社会犯罪,也包括一些以团伙形式呈现的犯罪案件,譬如电信诈骗案件、网络赌场案件和组织卖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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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后,我时不时会办理一些团伙性的犯罪案件。这里说的团伙案件当然不仅限于黑社会犯罪,也包括一些以团伙形式呈现的犯罪案件,譬如电信诈骗案件、网络赌场案件和组织卖淫案件。
在办理团伙犯罪案件时,梳理团伙成员的人物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而在梳理人物关系的时候,我(和我的同事们)时不时会被团伙成员们“特立独行”的绰号所吸引。
为什么要给自己起绰号呢?此中缘故其实不难解释:犯罪团伙成员深信“出来混,迟早要还”的信条,一方面希望自己的绰号能对其他帮派、团伙的成员产生震慑,另一方面也希望用绰号代替真名,避免自己的极道生涯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当今社会,犯罪也如同商业行为一般,实现了手段现代化和组织现代化,以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生产产能为目标,因此成员之间必然有相互各异的职能。团伙成员依照一定的含义来制定成员代号,能使得犯罪活动主体更加具有识别度,降低犯罪活动中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团伙成员的这些绰号都并非凭空产生,大多有其寓意或“典故”,这些绰号也有一定的划分种类。我小作分类,发现这些绰号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别:
一、震慑:要想在坊间混得开,必然要做到“名震四海”,因此许多团伙成员(其中以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成员见长)喜欢给自己起一些带有震慑色彩的绰号,这种绰号往往以特定词汇加自己名字中某个字组成而得。譬如“大佬强”、“丧彪”、“爆x”等等。
至于"花柳强"这样的代号,是否是为了以“花柳”这种疾病来构建自身的震慑力,还有待研究。
二、职业:黑社会(成员)并不是生下来就混黑社会,许多黑社会在成为帮派分子之前,都有着正当的工作,这些工作大多是市井街坊中常见的商贩工作。
参与黑社会后,这些从前的良民大多也只是团伙中的底层人员,需要做的只是根据上级的要求收取保护费或参与斗殴,本身并不需要展现过强的震慑力,且因为联络需要,在帮派内的代号又要极具识别性,因此他们的绰号往往会带有入行前职业的色彩。
譬如“猪肉荣”、“猪油仔”、“鸡蛋伟”、、“番薯彬”,往往是加入团伙前卖猪肉、猪油、鸡蛋、番薯的市井小贩。至于“公仔强”在出道前是卖什么的,我到现在也没搞明白。

三、外文绰号:现如今,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团伙本质已经成了有组织犯罪的常态,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尤为常见。在这种非暴力性的犯罪团伙中,外文绰号显得更加商务、现代,有利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案件当中,部分团伙成员会给自己起一些标新立异的英文绰号,如“Amazing”、“Wonderful”、“高木正雄”等。这些绰号有时候会让他们在人群中显得更加亮眼,因此被捕的几率也相对更大。
四、身体外形或器官:“白头公”是指年龄较大,两鬓已染白发的成员,“肥强”、“肥沙”的体态大多肥胖,“高佬彬”的身高必然高于一般成员。此外,在部分地区,名字里带有“国豪”二字的男性成员有时会将“脚毛”作为绰号,此种原因令笔者不解。
香港六七十年代的大毒枭“跛豪”,其绰号就是来自于其残疾的一条腿,这也是以身体外形或器官为绰号的一个典型例子。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我们不难发现,“肥强”的绰号在有组织犯罪中十分受欢迎。

而绰号“傻强”的成员往往并不傻,甚至在团伙中扮演积极分子乃至骨干成员的角色。

至于“大*陈”等带有第二性征色彩或生殖器字眼的绰号,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本文不展开介绍。
结尾:说起来,几年前我曾经办过一个案子,有个同案犯少年跟我是同一年出生,在团伙里面他有个英文名叫Maybach(其实是另外一个豪车的名字,这里以迈巴赫来代替),后来因开设赌场罪进去了。
今天我在坐地铁的时候,偶然间刷到劳力士和江诗丹顿的推送,好奇点进去看了看,坦白说没什么好看,还不如我现在戴的西铁城讨我喜欢,但不难想象戴着它们的确很有面子(虽然经我确认,其实身边的朋友并分不清有啥区别,可能我的圈子比较朴素哈哈),以后如果有机会,成为枯燥的有钱人,未免不会“俗气一番”,买几块表打扮打扮。
只是出地铁的时候,我不知为何又想起那个跟我同年出生的少年。
几年前那位少年还如我一样年轻和自大时,未必不曾想过以后有钱了,要买辆Maybach一样的好车来开开,或许就能在村口的闲汉面前扬眉吐气一把,或许就能让时常捡点塑料瓶卖钱补贴家用的母亲不再数落自己没有念完初中,或许就能让住在县城小楼房里的阿春姑娘喜欢上自己。
没有谁天生想做坏人,只是路走错了,“给次机会我,这次我想做好人”的话,也只能留到法庭上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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