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委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对四大类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危害人民群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对四大类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被列为其中之一。
2016年9月22日,国家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28个部门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包括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为对象,对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
相关联合惩戒措施将从企业经营、资金、信用等方面对造成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或隐患的严重失信企业/个人施加影响。
经营方面,被认定失信的食药生产经营者会受到食药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限制及处罚,特别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可能直接导致从业者主营业务停摆。比如,广东省食药监局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公告,依法撤销新兴县医药有限公司和英德市英洲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此外,联合惩戒措施力求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效果,被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的食药生产经营者,将在政府采购、土地供应、进出口及口岸经营、媒体广告及互联网经营等诸多方面受到禁止和限制。
资金和融资方面,被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的食药生产经营者,在申请信贷融资、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申请税收优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等一系列优惠措施等方面将受到限制。融资受限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构成重大打击。
企业和个人信用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将向社会公布食药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比如上述对广东省两家公司的处罚措施和“严重失信”评级,即已经由广东省食药监局向全社会公布。公布不良信用信息作为惩戒措施将直接损及企业商誉,不仅会影响生产经营者与其已开展业务的客户关系维护,更会导致潜在客户的流失。
企业责任之外,对相关个人的影响更加不可忽视。严重失信食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个人,将被限制担任食药生产经营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重要职务,从而对个人职业生涯和职业规划构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备忘录》对于如何界定食药生产经营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未做具体解释,实践中往往委诸各地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甚或操作实践(比如上文广东省食药监局做出的“严重失信”评级即依据其2014年颁布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联合惩戒执法因此可能欠缺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准,导致地方实践宽严不一。此外,《备忘录》并未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只是在“动态管理”一节笼统规定,“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至于相关生产经营者需符合什么条件、遵循何种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时间表才可以被从“黑名单”中撤销,则语焉不详。这些问题,均有待日后实践中逐步完善。
下述为我们整理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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