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产后并发肛门括约肌断裂案例分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怀孕生产是女人的权利,更是义务,“人生人,吓死人”足以说明生产的危险!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怀孕生产是女人的权利,更是义务,“人生人,吓死人”足以说明生产的危险!作为妇产科医者,产前仔细查体、产中细致观察产程、规范用药、练就娴熟的助产技能,方能在如此高危行为中保全每一位母亲!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10日7时,产妇杨某以“停经40周,阴道流水2小时”之主诉到西安某医院住院待产,查体:体温36.5゜C、脉搏82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70mmhg,产检:宫高33cm,腹围105cm,胎方位LOA,先露浮,胎心率:140次/分,骨盆外测量:25-27-9-9cm,耻骨弓角度大于80度,肛诊:宫颈消,宫口开0.5cm,先露高低:S=-1.5cm,破膜,但未见明显羊水流出,估计胎儿体重约3500g,胎心监护:CST阴性。B超示:宫内晚期妊娠,单胎枕左前,胎盘2级,羊水适量,脐绕颈一周。入院诊断:孕1产1 40+2周妊娠 LOA先兆临产 胎膜早破。有阴道试产条件,于当日15:05分,娩一男活婴,体重4千克,为巨大儿,评分10-10-10分,羊水清亮,量约400毫升,胎盘、胎膜完整剥离,分娩顺利,宫底脐下4指,子宫收缩佳,会阴破裂2度,给予肠线缝合,产后出血约200ml。于2月13日出院,出院时情况及医嘱为:患者自觉无不适,二便可,食纳,精神可,生命体征平稳,双乳充盈,泌乳通畅,腹软,无压痛,宫底脐下4指,阴道出血不多,现患者临床痊愈,可出院休养。嘱:休产假,产后42天门诊复查,三月后上环,有异常随诊。
杨某出院后,即感觉大便控制不良,经常会遗大便于裤子里,刚开始杨某不知道为何缘故,以为所有分娩后的产妇均如此,时间长了会自然恢复,故未太在意,后来几个月情况不但无好转,反而更加严重,杨某随即到被告医院妇产科咨询,医生告知杨某为生产时损伤了阴道,造成阴道撕裂,进而损伤肛门括约肌,需手术治疗方能治愈。
后经多次协商,被告医院同意为杨某免费行阴道撕裂修补术,并自愿给付杨某4000元即了结此事,于2011年4月28日为杨某行阴道撕裂修补术,但是术后,杨某大便失禁的情况只好转了一周时间,从第二周开始,又恢复至以前的情形,经到西京医院就诊,西京医院诊断为:肛门括约肌完全断裂。
杨某认为,被告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在对杨某实施分娩的过程中,产前已经估计胎儿为3500克时,未能准确把握顺产的指征,没有采取助产如侧切或剖宫产等手段,造成原告生产过程中阴道撕裂,肛门括约肌严重受损,同时在产后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杨某及家属,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及身体权,延误最佳的手术修补救治时机,后虽在杨某的一再要求下,为其实施了修补术,但手术失败,未能解决杨某目前的痛苦,杨某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本案诉讼至法院后,医院申请行医疗事故鉴定,西安市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一、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孕1产1 40+2周妊娠 LOA 先兆临产 胎膜早破成立,选择经阴道分娩方式正确,并在产前以书面形式(分娩协议书)告知患者。二、根据患者提供的肛肠压力检测报告提示:直肠肛门反射为阳性,肛管舒张压降低,肛管的最大收缩压降低,肛管的静息压降低,肛管的长度缩短。三、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1、静滴缩宫素无医学指征;胎膜早破24小时没有临产以及临产后宫缩乏力的孕妇才考虑使用缩宫素,医方在孕妇破膜6小时且无宫缩乏力的情况下使用缩宫素违反了缩宫素使用原则。2、使用缩宫素引产必须由专人护理并且有严格的剂量和详细的记录,医方无相关记录。3、孕妇入院时,医方对胎儿的体重评估不足,未及时行B超等辅助检查,亦未参照产前检查记录,产时未适时选择会阴切开术。4、产后医方未及时诊断出会阴3度裂伤,未行恰当的缝合。综上所述,医方的医疗过错与产妇的会阴3度裂伤引起的大便失禁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结论:本病例属于叁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医院方不服,申请再次鉴定,陕西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会阴3度裂伤的发生最常见的原因有:胎儿过大、宫缩过强、产程进展过快、骨盆异常、粗暴的阴道助产、接生技术不熟练保护会阴不当,胎头仰伸过早过快,对会阴条件估计不足未能行适当会阴侧切等。院方存在如下不足:1、该孕妇宫内孕40+2周胎膜早破,入院提示可能有相对头盆不称之可能,但院方对该孕妇胎儿大小估计不足,未认识到巨大儿之可能。2、在产程过程中由于不恰当静滴缩宫素造成产程进展过快,特别是第二产程过快。3、从该孕妇产前1个月B超提示:胎儿BPD90mm,但胎儿腹径103mm,由此推断该胎儿胎体过胖,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过程中保护会阴不当,胎肩娩出过快可能是发生会阴3度撕伤的关键环节。4、发生会阴3度撕伤未能及时诊断,也未能按会阴3度裂伤常规修补造成误诊误治。5、第二次修补术准备不足麻醉不当视野不清,术后处理不当,以上过失与会阴裂伤有关。结论:本案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本案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律师简要分析
1、本案在诉前医患双方曾签署一份协议,即院方给付杨某4000元一次性了结此事,这一协议从程序上本应该可以阻却患方提出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患方应先提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依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撤销该协议后,方可再提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要求赔偿损失。但院方代理人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是其一大失误,也使患方侥幸顺利拿到赔偿。
2、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院方并没有举证义务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本案诉讼时已经是2011年,院方完全可以不用主动提出鉴定申请,由患方提出鉴定申请,证明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本案院方主动提出鉴定申请,亦是其一失误。
3、关于鉴定程序及主体问题,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损害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已经基本不再行医疗事故鉴定(除非医患双方均同意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是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当时鉴于患方经济条件较差,没有能力垫付鉴定费用,故在院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时,笔者作为代理人并未提出异议,而是配合医疗事故鉴定也实属无奈。
4、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本例患者的损害后果是肛门括约肌完全断裂,在日常生活中其卫生纸、卫生巾、内裤等生活辅助用品较之一般人员费用明显增加,故在案件审理期间,我们将这些费用认定为属于特殊的残疾辅助用品,并要求院方承担20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为患方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