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情分,还是本分?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人口,是国家的根本;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保障“一老”和“一少”的生养问题,是我们能否妥善应对和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所在。

人口,是国家的根本;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保障“一老”和“一少”的生养问题,是我们能否妥善应对和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国家允许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力度越来越大,但是,“不愿生”“生不起”“养不起”这些难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隔代教养,被认为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
当前,围绕隔代教养的争议越来越多。隔代教养,到底是“情分”还是“本分”?这其中又有什么法律意义?
什么是“隔代教养”?通俗地来说,就是父母们忙着讨生活,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年幼的孩子,而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逐渐变成了家庭教育和抚养孩子的主力军。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该文件中,把“隔代照料、家庭互助”归类为“普惠服务”的一种形式,以前零散地存在着的“隔代教养”要变成一种非常普遍、规范的存在。在不远的将来,以前几代同堂、一大家人生活在一起的场景,可能会更常见。
本文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和最新公布的法律,和大家聊聊隔代教养中的那些事儿。
一、 隔代抚养费:抚养孩子的费用,该谁来出?
关于隔代抚养支出的费用,生活中,有着各种不同的说法,比较常见的有“带孙费”“看娃费”“辛苦费”,甚至还有“劳务费”“管理费”等等。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曾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件中,一位婆婆起诉自己的儿子儿媳索要“带孙费”,获得法院支持,依据是婆婆并无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其代为抚养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儿子儿媳作为受益人应支付必要费用。几天前,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也判了一个类似的案子,岳母起诉女儿女婿索要“辛苦费”,获得法院支持,支持的依据是女婿曾签订有书面的《承诺书》,承诺在岳母带孩子期间,支付相应费用。
这两个案件,在网络上引起了非常热烈的讨论。其实,在陕西也有不少这样的案子。
(2021)陕1022民初326号案中,公公婆婆起诉儿子儿媳索要“劳务费”。该案中,儿子儿媳生了一个女儿,夫妻俩先后去外地打工,儿子走之前答应每个月给父母2千块钱作为照看孩子的费用,并且把该情况告诉了儿媳。几年后,儿子儿媳离婚,公公婆婆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代为抚养孩子的“劳务费”。法院判决公公婆婆败诉,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劳务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公公婆婆所主张的“劳务费”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事实方面的基础。
无独有偶,在兴平市,也发生过一个类似案件。在(2016)陕0481民初51号案中,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未能及时化解,持续多年后,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女方支付其母亲每月1000元的“带孙费”,法院以“带孙费”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未予支持。
同属“带娃费”,北京和南京的案例都获得法院的肯定,但陕西的这两个案例却并未获得支持。那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代为抚养孩子的祖辈,又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
我们认为,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谁负有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无此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孩子的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作为孩子的父母,带娃是“本分”,而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们带娃,通常情况下都是“情分”,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本分”。
在前述北京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家庭文化传统与法定义务的“情分”与“本分”是可以进行区分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或者没有与孩子的父母约定好帮忙照看孩子的情况下,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如果帮忙照看了孩子,可以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
第二,谁可以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起诉时,要求案件事实与原告本身有实际关联,并且以本人名义起诉。在前述(2016)陕0481民初51号案件中,男方母亲才是本案适格原告。
第三,能主张什么?
如果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隔代抚养费用问题,从过往案例来看,带孙费的主张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带孩子的过程中实实在在产生的费用,比如奶粉、尿不湿、医药费、早教费、玩具、衣服等等,对于这部分的费用主张,只要有实实在在的凭证,一般都能获得支持。而对于另一类,带孩子付出的劳动辛苦费用,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往往争议较大,如果有书面约定,能够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没有书面协议,那么就难以获得支持。当然这类案件的发生大多伴随着小家庭婚姻破裂而出现,也就是说,如果小家庭幸福恩爱,老人再辛苦付出,大都甘之如饴,所以,经营好小家庭,是避免争议发生的根本。
总之,长辈们帮忙带娃,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情分”,父母们自己教育抚养自己的孩子,才是道德秩序和法律规定所共同要求的“本分”。也请年轻的父母们多多体谅老人们的不容易,如果真的有心感恩老人们的付出,不妨拿出纸笔来,写下你感恩的承诺,说清楚费用该怎么承担。别让老人们操劳一场,不仅没了本该和睦的感情,连辛苦积攒的养老钱也搭进去。
二、隔代探望权:不让看孩子,长辈该怎么办?
生活中,当父母离婚,孩子归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祖母,或者外祖母外祖父,有没有权利,要求去探望孩子呢?即,法律是否允许“隔代探望权”这种特殊的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只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理解,似乎《民法典》只规定了父母对孩子有探望权,并没有规定父母离婚之后,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究竟有没有探望权。但是,民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在民事领域,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都可以去做。
也就是说,既然民法没有禁止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去探望孩子,那么,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等角度考虑,既然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正常人日常生活和精神所需要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只要这种正常探望不影响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一般会予以支持。
去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祖父母隔代探望孙子案”,法官最终判定,祖父祖母可以每月探望孩子两次。
三、损害赔偿:带孩子发生意外是否需要赔偿?
老人们在带孩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孩子受到伤害,有些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孩子小小年纪便离开了这个世界。那么,当这样的不幸降临时,老人们除了道德上遭受的责难,是否还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
几年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受理过一起案件。该案中,女儿女婿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岳父照管,某天孩子在老人打盹儿的时候,攀爬自家的窗户,不慎跌落,坠楼身亡。事后,女婿认为,由于岳父照顾孩子存在重大失职,导致孩子不幸夭折,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岳父赔偿30万元。法院认为老人已经在家中安装了防护围栏,孩子坠楼属于意外事件,驳回了女婿的请求,但考虑到女婿所遭受的丧子之痛,最终让岳父赔偿了1万元给女婿作为补偿。
从该案可以看出,如果不是老人恰好在家中安装了防护围栏,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那么,老人不仅要生活在自责之中,可能还要面临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所以,各位长辈在照顾孩子的时候,要多加小心,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此外,即便老人们帮忙照看孩子,但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当切实地负起责任来,大家共同用心,才能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
四、家庭教育:长辈教孩子,父母不认可怎么办?
家庭教育中,孩子该怎么教,谁有权利来教孩子,这是隔代教养中另一个重要问题。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所成长的社会环境、接受教育的程度、对科学发展水平的认知等方面存在差异,每一代人都有着自己各有特点的教育理念。当一个家庭迎来了第三代小成员时,在隔代教养的情况下,这些理念难免会发生冲突,最终演化成了“在家里,谁有权利教育孩子?”以及“教育孩子,应当以谁的标准为准?”的争论,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氛围。
那么,是不是只有父母才有权利教育孩子呢?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公布,该法第17条明文规定,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应当“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并要求,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比如孩子的祖父祖母外祖母外祖父,也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实施家庭教育。也就是说,家庭成员都应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虽然教育孩子,父母负有首要的和直接责任,但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样有权利对孩子的教育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说,以前大家标准不统一,那么自从有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之后,大家意见有分歧的时候,不妨查查这部法律,尤其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了解法律要求开展家庭教育应当指向的具体内容有哪些,然后,家庭成员中,谁的说法、做法更加接近、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就采用谁的,依法治家,皆大欢喜!
小 结
常言道:“家不是讲理的地方,而是讲爱的地方”,老话流传至今,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放在隔代教养的背景下,这句老理儿未必全通。当爱已成往事,该讲理的时候,还是要能讲得清楚,或许才算是最好的安排。
事实上,通过隔代教育抚养孩子之前的合理安排,在抚养孩子过程中对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的留存,以及万一因为孩子父母关系发生危机、导致无法继续教育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况下,及时、合理地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索相关费用等方式。便可做到有备无患,关系好的时候,费用算的清清楚楚,孩子父母知道老人的付出后会更懂得感恩,家庭关系更和谐;一旦关系恶化了,也能及时追索回付出的合理费用,在感情无法修复、心灵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经济方便的损失,以免为自己的养老生活增添不必要的困难和麻烦。
最后,“儿孙自有儿孙福”“家和才能万事兴”。希望在法律的指引下,父母们能认识到亲自陪伴和教育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做到经常陪伴,需要家里的老人帮忙照看孩子,也请务必做到尊重老人、感恩老人,以及从情感和经济方面更多地回馈老人们的辛勤付出,大家一起营造和谐、健康、友爱、互助的家庭氛围,为孩子创造更加温馨美好的成长环境。长此以往,在隔代教养越来越流行的当下,才能让“隔代养”变成“隔代亲”;让多子多福,不再是多子多负担;让幼有所养,老有所乐,变成为幸福生活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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