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什么是“套路贷”?
答:“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9、“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有哪些?
答: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30、“套路贷”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答:“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31、什么是“软暴力”?
答:“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32、“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
(1)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2)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3)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4)其他符合《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3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属地原则、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
3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工作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答:采取日常排查、重点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査相结合的方式。
35、在线索排查工作中,哪些情形应当进行责任倒查、有问责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答:
(1)对线索应排查未排查、应发现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和一定社会影响的;
(2)对排查出的线索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瞒报、漏报、迟报线索,造成涉黑涉恶势力蔓延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违反保密纪律,致使线索来源、内容等有关信息泄密,举报人受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的;
(5)在线索排查过程中需要追责的其他情况。
36、本区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什么举报途径?
答:举报人可通过窗口、信函、电话、网络等渠道向本市各级扫黑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公安机关、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名或匿名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闵行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21-64881660
举报邮箱:minhangshb@163.com
举报信箱: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4099号扫黑办
邮编:201199
37、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包括哪些?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全国扫黑办等上级部门以及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38、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举报奖励范围包括哪些?
答:(1)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未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并查证属实的。
(2)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内容更为具体详细,并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3)为缉捕公开悬赏在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背后“保护伞”提供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等重要线索,有效协助办案单位抓获嫌疑人到案的。
39、本区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什么奖励?
答: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上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出台了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举报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
举报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
举报提供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
举报提供涉黑涉恶案例在逃嫌疑人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
40、对举报人不予以奖励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
(1)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等被羁押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已发现、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符合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41、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人员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举报人保护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依法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其他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到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认为确有必要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按程序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
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对被保护人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三)对被保护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42、挂牌督办涉黑涉恶案件范围是哪些?
答:(1)全国扫黑办交办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2)上级领导作出批示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侦办,确认为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4)通过深挖发现有“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5)其他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4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查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分级负责。
4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安排部署情况,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责任情况。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声势、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情况。
(3)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情况,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4)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情况、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情况。
(5)扫黑办牵头作用发挥情况,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及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情况。
(6)线索排查、问题线索移送反馈、案件挂牌督办、案件会商、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落实情況。
(7)上级交办案件和重大案件的侦查办案情况。
45、领导督导包抓内容有哪些?
答:重点督导包抓各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安排部署、组织推进情况,规章制度、机制建设情况,扫黑除恶各类工作台帐情况,专业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4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
答: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以及涉黑涉恶问题的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的情况、整治突出问题的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査。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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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闵行法院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28、什么是“套路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