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运输毒品罪大数据报告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聚法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地区2004年-2016年期间的220份运输毒品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毒品种类、毒品数量、运输方式、运输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聚法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地区2004年-2016年期间的220份运输毒品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毒品种类、毒品数量、运输方式、运输地点等)、案件办理情况(羁押情况、取保情况、自首、立功情况等)、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量刑分布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运输毒品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户籍情况——新疆籍被告人首次进入广州地区犯罪前三
据统计,在220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323人,其中145名被告人载明了户籍。
据统计,在145名被告人中,位列第一的为广东籍被告人,有78人,占比为53.79%;位列第二的为广西籍被告人,有15人,占比为10.34%;位列第三的为新疆籍被告人,有12人,占比为8.28%。
被告人人数位列第四至第十的被告人分别为:湖南省7人,黑龙江省7人,湖北省4人,安徽省2人,河南省2人,陕西省2人,香港和台湾地区各1人。
另有8名被告人为外国人。

1.2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占比为17.34%
据统计,在323名被告人中,有56名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占比为17.34%,本罪的被告人前科记录情况一般。

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情况
2.1 运输毒品罪的毒品种类——一半的案件运输毒品的种类为甲基苯丙胺(冰毒)
据统计,在220件案中,全部案件记载了运输毒品的种类,其中最主要的情况如下:
有110件案件,运输毒品的种类是甲基苯丙胺(冰毒),占比为50%;
有69件案件,运输毒品的种类是海洛因,占比为31.36%;
有15件案件,运输毒品的种类是氯胺酮(K粉),占比为6.82%;
有2件案件,运输毒品的种类是可卡因,占比为0.91%;
有1件案件,运输毒品的种类是鸦片,占比为0.45%;
有14件案件,运输毒品的种类为上述两种以上(涉及咖啡因、非那西丁),占比为6.36%;
有8件案件,运输毒品的种类为上述三种以上(涉及甲硝安定、乙基麦芽酚、烟酰胺、3,4-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英文 “MADA”,俗称“开心粉”),占比为6.36%。

2.2 运输毒品罪的方式——六成以上案件采用驾车或搭乘汽车的方式运输
据统计,在220件案件中,有219件案件记载了运输方式,其中:
有142件案件,运输方式为驾车或搭乘汽车的方式运输,占比为64.84%;
有29件案件,运输方式为邮寄快递,占比为13.24%;
有26件案件,未使用交通工具运输,占比为11.87%;
有23件案件,运输方式的为乘坐飞机,占比为10.5%。

2.3 运输毒品罪的数量——大部分案件毒品数量大,刑期集中在十五年有期徒刑
据统计,在220件案件中,全部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如单案中运输毒品为两种以上的,案件数量以认定本罪的数量累计计算),详情见下表(部分):

运输毒品数量及量刑情况

毒品种类

毒品数量(g)

案件数量(件)

刑期情况(人数)

海洛因(共58件)

g<10

7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6人

10≤g<50

5

七到十年有期徒刑6人

g≥50

65

死刑3人,死缓8人,无期徒刑25人,十五年有期徒刑29人

冰毒(共84件)

g<10

6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

10≤g<50

15

七到十年有期徒刑4人

g≥50

101

死刑3人,死缓8人,无期徒刑19人,十五年有期徒刑31人

氯胺酮(K粉)

(共21件)

g<100

2

七到十年有期徒刑2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

100≤g<500

2

十五年有期徒刑1人

g≥500

17

死缓1人,无期徒刑3人,十五年有期徒刑6人

可卡因(共2件)

g>50

2

死缓1人,无期徒刑2人

10≤g<50

0

——

鸦片(共1件)

g≥1000

0

——

200≤g<1000

1

无期徒刑2人,十年有期徒刑1人



2.4 运输地点——近三成案件的运输地点为广州运至省外
据统计,在220件案件中,213件记载了运输的地点,其中:
有108件案件,运输的地点为广东省内,占比为50.7%;
有63件案件,运输的地点为广州运至省外,占比为29.53%;
有35件案件,运输的地点为省外运至广州,占比为16.43%;
有6件案件,运输的地点为国外运进广州,占比为2.82%;
有1件案件,运输的地点为广州运至国外,占比为0.47%。

2.5 被告人身份及获利情况
据统计,在220件案件中,有218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的身份,有127件案件的被告人为受雇佣/指使运输毒品,占比为58.26%。
有195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的获利情况,有81件案件的被告人有获利,占比为41.51%。
2.6 吸毒情况——40%的被告人案发时为吸毒人员
据统计,在220件案件中,192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案发时的尿液检测结果,其中有77件案件的被告人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占比为40.1%。
三、案件办理情况
3.1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据统计,220件案件中,全部记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情况,其中最主要的情况为:
有173件案件仅指控本罪,占比为78.64%;
有25件案件同时指控贩卖、运输毒品罪,占比为11.36%;
有5件案件同时指控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占比为2.27%;
有4件案件同时指控走私、运输毒品罪,占比为1.82%;
有3件案件指控贩卖毒品罪,占比为1.36%;
有4件案件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占比为1.82%。
公诉指控罪名统计

3.2 羁押期限——17.05%的案件超过最长羁押期限
据统计,220件案件中,217件案件记载了羁押时间和逮捕时间,其中有37件案件羁押期限超过最长羁押期限,占比为17.05%。
3.3 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为1.55%
据统计,220件案件中,全部案件记载了取保的情况,其中有5件案件被成功取保,占比为1.55%,该罪的取保成功率较低。其中:
有3件为公安机关取保,2件为取保后又被逮捕;
有2件取保事由为患重病和处于哺乳期被取保;
有1件被判处无期徒刑,3件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1件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3.4 自首情况——仅有1件案件被认定为自首
据统计,220件案件中,全部案件记载了认定自首的情况,仅有1件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该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走私、运输毒品罪,法院认定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
3.4 立功情况——立功率为2.27%,相比其他罪名高一些
据统计,220件案件中,全部案件记载了认定立功的情况,有5件案件被告人有立功情节,有3件为一般立功,有2件为重大立功,其中:
有2件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罪名均为运输毒品罪, 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2件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走私、运输毒品罪,1件案件法院认定的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2人,十年有期徒刑1人;1件案件法院认定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1件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罪名均为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3.4 罪名认定情况
据统计,220件案件中,全部案件记载了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情况,其中最主要的情况为:
有139件案件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占比为76.82%;
有19件案件被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占比为8.645;
有9件案件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占比为4.09%;
有3件案件被认定为走私、运输毒品罪,占比为1.36%;
有2件案件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占比为0.91%;
有2件案件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占比为0.91%。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主要集中在十五年有期徒刑
据统计,在139件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案件中,有220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本罪,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有7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占比为34.09%;
有52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比为23.64%;
有30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占比为13.64%;
有21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占比为9.55%;
有20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占比为9.09%;
有13名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占比为5.91%;
有6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占比为2.73%;
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不满七年有期徒刑,占比为1.36%。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0
据统计,在220件案件中,无一例被判处缓刑。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刑事辩护率——68.18%案件的被告人自行聘请律师
据统计,在220件案件中,共有150件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其中有118件案件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比为53.64%;有32件为指定辩护,占比为14.55%。涉嫌该罪名的被告人聘请律师非常高。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据统计,在自行聘请律师辩护的118件案件中,有32件案件的律师采用无罪辩护,有52件案件的律师采用罪轻辩护,有34件案件采用它罪辩护。在指定辩护律师辩护的32件载明辩护方式的案件,有5件案件的律师采用无罪辩护,有23件案件的律师采用罪轻辩护,有4件案件采用它罪辩护。
具体情况如下表(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辩护的,案件数量累计计算):

辩护意见及采信情况

律师辩护意见

法院采信情况

无罪辩护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有12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仅有1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为:(1)被告人否认;(2)仅有同案人一人指认;(3)毒品未被缴获;(4)调取的物证和相关书证仅证明有资金往来,不能直接证明运输毒品的事实。未形成完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其中一宗的指控不予认定。

2、不属于明知是毒品,故无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有13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均未予采信。

3、存在特情引诱,所作证言不能采信。

有4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仅有1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为:对于本身无法提供数量大的毒品货源的被告人,认定举报人的行为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

它罪辩护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有32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仅有1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为证据不足以证实构成本罪,其余未予详细说明。

2、构成转移毒品罪。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信。

3、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未查获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上下环节涉案人员,加之本案除电子秤外,并无其他物证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毒品,数量大、含量高,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罪轻辩护

1、属于犯罪未遂。

有13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仅有1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为:被告人使用邮寄的方式运输,在被告人将装有毒品的邮件交给快递员时被发现的,由于正处于着手起运的状态,即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

2、受雇佣获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有22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仅有2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为:五个被告人均系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3、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有5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6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4、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有17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仅有2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5、有立功情节。

有16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仅3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六、结论
1、本罪是行为犯,不以成功交付毒品或运至目的地为既遂标准,只要进入运输环节即可认定既遂,特别是在乘坐交通工具或邮寄的运输方式中,只要被安检、快递人员发现,即可认定为既遂。
2、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公诉机关在起诉是多以两个罪名同时指控,其中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界限较为模糊,而在运输毒品罪改判为走私毒品罪的案件中,刑罚并未有明显的降低。
3、在本次统计中,有1件案件本罪改判为包庇罪,涉案毒品(氯胺酮)数量达1千克以上,仅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被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是未聘请律师案件中法院主动改判的一则案例。
4、在本次统计中,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整体量刑相较于本罪而言,并不具有明显的判处轻刑的优势,主要在于毒品数量巨大。
5、在本次统计中,共有40件二审案件,仅有1件案件改判了罪名,本罪的二审改判率极低。
6、在本次统计中,公安机关的查获方式中,控制下交付、过安检和收费站被查获、群众举报(报案、接到线报)的占比与一般抓捕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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