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害鹅被骗之后,案情又会如何发展?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视点 腾讯公司 VS 老干妈公司 6月29日 一份民事裁定的横空出世 来自裁判文书网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引起了吃瓜群众的高度关注,该裁定书载明腾讯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16

视点
腾讯公司 VS 老干妈公司

6月29日

一份民事裁定的横空出世

来自裁判文书网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引起了吃瓜群众的高度关注,该裁定书载明腾讯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16240600元的财产。


6月30日

腾讯公司 VS 老干妈公司

腾讯公司称这笔钱是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广告,但无视合同长期拖欠广告费用未支付,腾讯被迫依法起诉。

同日,老干妈公司回应,从未和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已报案。


7月1日

贵州警方发布通告

贵州警方发布通告,称初步查明是曹某等3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目前曹某等3人已被刑拘。



贵州警方虽然通报了曹某等3人涉嫌犯罪,但具体涉嫌什么罪名并未予以说明,显而易见的是曹某等人的行为是一种诈骗行为,那么曹某等人是涉嫌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又该如何确定?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之间的诉讼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将一一予以评析。
关注点一:
曹某等人是涉嫌诈骗罪?
还是合同诈骗罪?
首先,我们先看《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次,我们再看《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曹某等3人伪造老干妈公司的印章,冒用老干妈公司的名义与腾讯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在侵犯腾讯公司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对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故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笔者认为曹某等3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关注点二:
曹某等3人涉嫌诈骗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
是否应当以腾讯公司主张的16240600元广告欠款金额为依据?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诈骗数额的认定方式,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财物数额;
二是“所得说”,认为诈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
三是“损害说”,认为诈骗数额是受害方由于受骗而实际遭受的损失额;
四是“双重标准说”,认为诈骗犯罪的不同形态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不同的标准,即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财物数额,而在诈骗未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财物数额。
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实际所得的数额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数额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以被害人直接的实际损失数额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因为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角度来看,诈骗罪是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侵害,以被害人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作为犯罪数额,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程度。
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曹某等人并不是老干妈广告的广告主,他们并不会因为腾讯公司给老干妈发布广告而受益,曹某等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是获取腾讯公司的网络游戏礼包码倒卖获利。因此,如果将腾讯公司损失的上千万广告费作为诈骗数额认定,与曹某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关注点三:
曹某等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曹某等人私自伪造老干妈公司的印章,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曹某等人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是,笔者认为曹某等人伪造印章是为了骗取腾讯公司的财物,伪造印章是一种手段行为,诈骗才是目的,故伪造印章和实施诈骗是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种重罪处罚。
关注点四:
老干妈公司是否需要对本事件承担责任
毕竟腾讯公司被称之为“南山必胜客”,可见腾讯公司的法务系统有多强,腾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势必有严格的审核流程,一般的诈骗行为应该很难逃得过腾讯公司的法眼,曹某等人能够诈骗成功,至少他们对老干妈公司非常熟悉,甚至可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另外,老干妈的广告持续大半年时间出现在腾讯游戏、QQ飞车的官方微博中,老干妈公司是否真的完全不知情呢?
如果曹某等人与老干妈公司毫无任何瓜葛,老干妈公司自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倘若曹某等人之前为老干妈公司的员工,或者曾接受老干妈公司委托处理过相关事务,具有相应的权利外观,而腾讯公司又有理由相信曹某等人具有代理权的话,则构成表见代理,老干妈公司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注点五:
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之间的民事讼诉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是运用民事审判规则分析相关证据进而认定相关事实,如果能够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的,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故笔者认为曹某等人伪造印章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之间的民事诉讼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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