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银(成都)分所李新卫律师诉讼团队代理了一起基督教牧师被教会组织起诉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该案受到了省委统战部和省基督教两会的高度关注,是四川省内第一起基督教会组织起诉牧师的案件。经诉讼律师团队密切合作、精心准备,最终获得胜诉。因该案涉及基层基督教会组织内部矛盾,极为罕见,因而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一、案件背景
被告F牧师曾担任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任。2015年10月,F牧师因教会组织内部矛盾和斗争被迫辞去教会主任职务,经雁江区民宗局批准同意,由龙XX继任教会主任和法定代表人。F牧师辞职时按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但出人意料的是,2016年11月,F牧师突然接到雁江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竟以不当得利之名将其起诉至法院,这让一向两袖清风的F牧师异常愤怒和烦恼。
二、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在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原告代东峰镇基督教会保管的教产30718.3元存入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被告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原告及雁江区民族宗教局多次发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办理移交手续及协助原告到农业银行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农业银行账户中以原告名义代管的东峰镇基督教会的教产30718.3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30718.3元;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代理及开庭情况
在接受本案被告F牧师委托后,中银(成都)所李新卫主任意识到该案的复杂性,非常重视,遂组建由罗延俊、赵青山、黄孜之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其中李新卫、赵青山、黄孜之三人都是受洗的基督徒,亲自全程参与把关、督办,并指派罗延俊律师、黄孜之律师作为F牧师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团队多次往返成都和资阳与F牧师和证人积极沟通,全面了解、分析案情,收集、整理、组织、审核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案例,积极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重要证据,最后形成了严密的诉讼策略,在开庭前还进行了模拟庭审演练。
2017年1月17日,本案在雁江区法院开庭。因本案形成的原因和特殊背景,引来雁江区基督教众多信徒和来自四川省内的多位牧师专程前来旁听,整个法庭被围得水泄不通,足见本案在全省基督教界的影响力和关注度,本案的输赢将直接关系到被告F牧师的前途和命运。
表面上极为简单的一起小案子,整个庭审却足足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庭审过程中,先后在原告处工作的四位财务人员以及东峰镇教会负责人均出庭进行了作证,此外,双方还分别提交了多组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财务报表、银行流水、银行存取款业务凭证、历次财务工作交接记录等。经过原被告双方充分质证和激烈辩论,案件事实真相大白,基本可以确定本案是原告经过精心策划而针对F牧师发起的一场恶意诉讼。
四、判决结果
2017年2月20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原告以被告个人名义开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一本通”存折,该存折一直由原告的财务人员保管和使用,密码亦由原告财务人员掌握。原告出纳朱XX于2016年3月6日将公款30718.3元以一年定期的形式存入该存折,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原告在存款到期当日便可凭存折和密码自行取出。因此款项一直处于原告掌控之下,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被告从未占有该存折和涉案款项,故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新卫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现已生效。
五、笔者感悟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法院的公正判决足以证明:F牧师是清白的,在其任职期间乃至辞去原告负责人之后都不存在公款私存等经济问题。当事人F牧师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并对李新卫律师团队为此所作出的努力表示了深深的谢意。
牧师被教会起诉,教会败诉!
作者: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 中银(成都)分所李新卫律师诉讼团队代理了一起基督教牧师被教会组织起诉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该案受到了省委统战部和省基督教两会的高度关注,是四川省内第一起基督教会组织起诉牧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