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星通过BOSS直聘网上应聘工作,随后接受电话面试后前往天津,接着陷入天津静海区的非法传销组织,之后于传销组织附近被发现尸体,据尸检报告称:符合溺水死亡特征。笔者通过新闻报道获取的相关信息显示,李文星陷入传销组织之后,向朋友借过600多元钱,之后再没有跟朋友联系过,笔者试图仅凭现有的信息讨论导致李文星死亡的这个传销组织成员分别成立何种犯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毫无疑问,李文星所陷入的这个传销组织负责人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这只是处罚组织者、领导者,那么,其他参与传销的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呢?
笔者认为,若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对传销组织内其他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拘禁他人、殴打他人等行为,应当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参与传销的人员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其受害者的身份并不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因此,参与传销的人员对其他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杀害他人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能够查清李文星被骗入传销组织之后不愿意加入,强烈要求离开,而传销组织成员以各种手段、方式强行留下他,那么传销组织成员成立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查清李文星是被传销组织内的成员推进水里导致溺水死亡的,那么推他入水的成员成立故意杀人罪。
跳出此案,笔者想要深入思考的是:如何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之下加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罚力度?
刑法规定,两人以上为共同犯罪。但实务中,共同殴打他人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往往因作案人数众多,查证不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而不会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苛以重责。笔者曾经见过一个监狱服刑人员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的案件,殴打死者的四名服刑人员中,判刑最重的也就是五年。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结果不利于预防发生在某些特定的场合的犯罪,因为在“传销犯罪窝点”“监狱”等特殊场合,几个人共同殴打他人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紧迫性大于一般场合,需要重点予以保护。
当然,笔者并不是主张利用重刑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考虑到“传销犯罪窝点”、“监狱”等场合本身具有高于社会其他场合的危险性,对人身的保护应当更加注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发生在传销犯罪窝点等场合的犯罪苛以较重的刑责。
由李文星案所引发的思考
作者:黄艳霞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李文星通过BOSS直聘网上应聘工作,随后接受电话面试后前往天津,接着陷入天津静海区的非法传销组织,之后于传销组织附近被发现尸体,据尸检报告称:符合溺水死亡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