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孟晚舟终获保释,域外保释到底难不难?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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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据央视新闻报道,华为公司高管孟晚舟在遭加拿大拘押10天后,于当地时间12月11日下午终于获得保释。

文章导读
据央视新闻报道,华为公司高管孟晚舟在遭加拿大拘押10天后,于当地时间12月11日下午终于获得保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声明中表示,逮捕孟女士是基于美国的要求,但是美国方面尚未对孟女士正式提出引渡要求。法官给美国提出的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要求的期限是孟女士被捕之日起的60天之内。考虑到孟女士在中国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以及目前存在健康问题,加上她本人目前愿意居住在温哥华、有合适的担保人等诸多情况,决定允许她保释。
1500万加元保证金,现场收获掌声
根据外媒消息,孟晚舟获得保释条件包括:
1、孟的保释金总额是1500万加元,包括房产和现金(现金约700万加元)。
2、孟的丈夫和4位朋友和邻居作为担保人,包括在孟在温哥华的房地产经纪人,华为前员工,兼职瑜伽教练等,并提供担保金。
3、孟需要接受GPS电子监控,并上交所有护照。
4、除紧急情况就医或出庭,否则不得离开居所,并随时听候法庭传唤等。
在加拿大屈于美国的压力12月1日逮捕孟晚舟以后,加拿大华人和各界正义人士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表达担忧和不满,强烈要求释放孟晚舟女士。一些西方有识之士也通过媒体发表文章指出,美国让加拿大逮捕孟晚舟女士,目的是打击华为,进而遏制中国在5G技术上的崛起。这种做法“可耻”,是“保护主义行径”。
在3天的听证会期间,孟晚舟的律师寻求保证:孟无犯罪记录,如果获释,不会存在潜逃风险。最终,孟晚舟在今天获准保释,法官宣布这一结果时,掌声在法庭上爆发。
加拿大司法保释程序
想要知道域外保释难不难,首先就得了解保释的概念。所谓的保释,是指在正式判决前对被告人做出不予羁押的决定。用大白话说就是被告人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在拘留所“痛苦”地等待出庭。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致,加拿大奉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被法院正式宣判有罪之前,他/她都被推定为无罪。按照这个原则,审前就把被告人羁押的做法是极不人道的。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被告人会被保释呢?本期的雷眼观察就与大家聊一聊加拿大的保释制度。
首先我们先要知道在加拿大“保释”意味着什么及一般司法体系是怎么执行保释工作的。在北美地区,保释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只要当事人被认为不是会直接危害他人且不会跑路就行了。也就是说,现实中大部分警方抓走最终被检方起诉的人,在起诉前都是可以保释回家“休息”的。之所以这样安排,是为了缓解司法系统的压力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因为一个人从被抓到被起诉之前,检方需要准备证据,法庭需要排期,各方繁杂工作不是几天可以完成的。如果把当事人一直关着,那么这个人很可能在没有被审判的情况下就要面临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关押,这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于是就有一个好办法——当事人先回家,等到检方准备好了,法庭开庭审判的时候自己再回来受审即可。
在加拿大,所谓的保释也在技术上被称为”司法临时释放”。如果警察或者检察官认为在逮捕之后不能允许当事人保释的话,他们就必须在24小时内提出控告。这一点,在很多案子中很难做到。
具体是否保释的决定权在法庭。一般如果检察官和当事人双方就保释问题比较一致,那么流程就简单一些。双方一起到保释法庭来向法官讲解情况,征求法官意见。法官自己没啥意见的话,就直接按协商的情况确认一下就行了。
但是如果控辩双方不能就具体保释问题达成协议。那么此时,就必须要开个听证会了,类似于这次大家关注的听证会。控辩双方需要公开讲事实摆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述自己的理由,最终再由法官判断能不能保释,保释需要什么条件。保释聆讯解决的是被告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的问题(潜逃、再犯、妨碍等),与被告人是否有罪并无直接关系。但保释作为孟晚舟根据加拿大法律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法庭在孟晚舟提出申请后,如果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拒绝。
总的来说,加拿大的保释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由孟晚舟及其律师提出保释申请,然后由指控其犯罪的检察官提出与指控犯罪相关的证据,如果被告人有犯罪记录的话,出示该犯罪记录,证实被告人不适合保释。然后,由检察官提出应当羁押的理由,给予孟晚舟及其律师反驳的机会,法官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保释,以及采用何种保释方式的决定。
只有检察官能够证明羁押之外的其他方面不足以保证孟晚舟按时出席法庭,或者将会继续犯罪、扰乱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官才会决定羁押孟晚舟,否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决定保释。孟晚舟在遭加拿大拘押10天后,于当地时间12月11日下午终于获得保释,可以说是意料之内的事。但就孟晚舟一案来说,绝不是单纯的法律事件,背后更有着极其复杂的政治博弈成分。
雷眼观察
像孟晚舟这样有很大政治博弈的案件来讲,最后还是保释了,其实说明了保释制度在域外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是非常常态的。保释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拒绝保释有三种情形:(1)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按照保释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释有潜逃记录而没有合理的解释。(2)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一步犯罪。这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经历与此次犯罪的性质等因素来判定的。(3)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一般说来,除特殊案件,如杀人、强奸、持枪抢劫、外国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释率都很高。而在我国,取保候审的范围相对就比较狭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单纯从这一规定看,我国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但问题是有关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对取保候审范围进行了若干限制,再加上司法人员重强制手段、轻人权保障的观念影响,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扩张性理解,造成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选择的司法现状。同时办案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关于强制措施工作的出发点是能捕的尽量捕,而不是考虑尽可能取保候审。这样就造成了适用比例小,大多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就使得取保候审制度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是流于形式,贯彻执行并不尽如人意。这点与英美法系的保释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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