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鲁县法院大榆树法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本以为是一起普通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却发现此案稍显蹊跷。
原被告本系前婆媳关系,双方因玉米款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前儿媳跟儿子共同偿还玉米款31930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告对自己陈述的欠款事实多处语焉不详,且被告提出玉米款早已还清。故法官再次耐心向原告询问玉米交付及后续过程,最终原告说出了实情。
原来,案件中的玉米款其实早已给付,只是原告不忿于儿媳与儿子离婚,想到他们之前多次拿的钱没有打条也没有还,故要求儿子给自己出具了欠玉米款的欠条,然后拿着欠条前来起诉。
当捏造的事实被识破后,原告试图通过撤回起诉避免自身受处罚,法院不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诉讼不是儿戏。当事人要引以为戒,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妄图通过诉讼再“捞一笔”?罚!
作者:开鲁县法院来源:内蒙古高院

近日,开鲁县法院大榆树法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本以为是一起普通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却发现此案稍显蹊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