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袁某2010年在下乡锻炼期间结识某村女青年柳某,两人于2011年结婚,但柳某的户口仍然在农村。2012年,柳某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10万元。

案情:袁某2010年在下乡锻炼期间结识某村女青年柳某,两人于2011年结婚,但柳某的户口仍然在农村。2012年,柳某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10万元。2013年袁某与柳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袁某起诉到法院。
争议:袁某认为,柳某获得的10万元征地补偿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但由于其是在农民失去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土地后得到的一种国家补偿,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收益有密切的联系,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而柳某提出,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失去耕地的农民给予的一种补偿,该补偿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性质相近,具有人身属性,属于柳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赔偿。根据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进行的赔偿。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款都不具有这种特定性。
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
判决: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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