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手机后刷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回家的路上不慎丢失手机,返回找手机时,遇到海某的儿子并向其询问,海某的儿子拒不承认捡到手机。

简要案情
2021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回家的路上不慎丢失手机,返回找手机时,遇到海某的儿子并向其询问,海某的儿子拒不承认捡到手机。六天后海某的儿子在派出所把手机还给张某,民警对张某说手机已被刷机,张某当时未听明白其意思,到家后发现手机里保存的照片、录音、视频等信息全部被删除,已经无法修复。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海某承担因刷机造成的各类损失80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海某的儿子对手机进行刷机处理,故而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张某提交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作为海某的儿子对其手机进行刷机处理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今社会,手机已成为重要的个人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将会保存使用人的资料、文件、使用软件应用形成的记录等数据,手机所保存的数据对使用人有一定价值,海某的儿子拾得张某的手机后未及时主动归还,而是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将手机格式化处理,造成涉案手机数据丢失,其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定义务,还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海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时期,海某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孩子加以引导,培养孩子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但其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知道儿子拾得手机后未督促及时返还,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的义务。张某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手机数据及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但手机数据丢失客观上造成其损失,张某也因起诉支出了交通费,诉讼材料翻译费、复印费等。最终,二审法院酌定张某的损失为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的良好社会公德和自我道德修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在联系到失主后失主自认放弃,或根据生活常理可以认定为无主物的,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千万不能因一时贪念使自己成为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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