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式在取得原因、取得过程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规定的“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的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此前,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继承是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
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定事件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换、赠与、继承、接受遗赠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下一部分中介绍,本部分主要介绍继承的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所以,农村宅基地的继受取得涉及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地随房走”。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农户住宅的,在该住宅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
如果是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则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房屋的继承,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该户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可以主张对作为遗产的房屋进行共有物分割,要求获得相应份额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城镇居民继承农村房屋后,不能对房屋进行翻修、重建,但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
此外,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不适用遗赠。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使用(其二)
作者:俞乾文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式在取得原因、取得过程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