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当事人被抓!委托手续怎么办?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外国人来华人数剧增,随之而来的外国人犯罪数量也持续增长。律师在提供涉外刑事法律服务时,在当事人被关押的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这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

近年来,外国人来华人数剧增,随之而来的外国人犯罪数量也持续增长。律师在提供涉外刑事法律服务时,在当事人被关押的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这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委托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外刑事案件中,委托主体除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监护人与近亲属外,外国当事人的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同样可以作为适格主体代为委托辩护人。相比普通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中,委托主体多了当事人驻华使、领馆。
二、近亲属或监护人委托手续及存在问题
实践中,涉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往往不在中国境内。要获取此类委托手续,需要近亲属或监护人提供委托书及与当事人关系证明。这样的委托方式除了存在沟通成本较高,效率低等问题外,还有一个域外文件是否被我国政府接受认可的问题。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域外委托手续进入我国需要经过认证:除了存在双边互免认证协议外,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可被我国承认。这一程序耗时良久,效率低下,往往等委托材料认证通过后,律师已经错过最佳救援时机。
三、巧用使、领馆解决委托手续
除近亲属或监护人委托外,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同样是适格的辩护律师委托主体。此外,使领馆还依法享有对其在押国民的探视权。灵活运用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所享有的权利,能巧妙解决委托手续的问题。
(一)使领馆出函代为委托
对于外国人的刑事犯罪,办案单位通常会通过省一级公安机关,在48小时之内将外国人涉嫌犯罪相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领馆。因此,只需联系上使领馆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律师身份证明等材料,即可开具使领馆的委托书。

图片说明:从联系使馆工作人员到取得委托书,只用了2天的时间。
(二)通过使领馆工作人员探视,由其自己签署委托
中国曾在1979年7月申请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该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的探视权同时也被写入了我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
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各地看守所对于使领馆出具的委托手续不予认可,为保证能尽快接受委托,则可通过使领馆官员探视时,带入空白授权委托,让当事人自己签署委托手续,再带出看守所交给律师。
四、应重视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市场
《刑诉法解释》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这一规定有效阻止了外国律师进入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市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将会迎来蓬勃发展。其中,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业务皇冠上的明珠,是向世界展示我国法治进程的鲜艳名片,更是需要引起律师同仁们的重视。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