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时值七夕,朋友圈一片晒恩爱。同时,也有无数个家庭,面临着自己的各种困境与选择。
前几日,一女性客户因为丈夫婚外情的事找到我,了解情况之后,客户知道可以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来约定双方的财产权益归属。
她告诉我,她准备自己拟协议,一是写上:“若离婚,过错方要放弃所有家庭共同财产”;二是写上:“离婚的话就按婚内财产的方案实行”;三是写,“离婚时,过错方承诺放弃孩子抚养权。”
乍一听比较合理,但我告诉她,她关注的这三条是条条踩雷啊,除非男方在离婚时自己放弃全部财产,否则她的这几条约定既不能实现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目的,也不能达到抚养权的约定归属。
因为在上述条款中,无论是“离婚时”还是“若离婚”,多了“离婚”两个字,所以这份协议,就不再单纯是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而是附条件的约定,性质等同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则需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一方反悔,那么这份协议就不作数,双方需要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另外,夫妻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只是双方对财产的归属约定,并不能去设置一些人身属性的内容,如孩子抚养权,又如“过错方不能提出离婚”等。
还有的客户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才有效,否则无效。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简单而言,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笔者十年以上的婚姻家事专业经验来看,在婚姻开始阶段,或婚姻出现第一次明显的冲突、危机或一方想锁定、保全己方财产之时,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非常重要。
“一份清晰完善、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更利于双方理清家庭财产,规避财产问题的争执,尤其是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争夺纠纷。”
但比这更重要的是,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如下五大点就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一、“离婚”两个字不要写
上面我们已经说过,像笔者的女客户的协议条款就犯了这个错误,导致协议的性质改变,本应该处于优势的局面成了“伪优势”,甚至在某些时候变成了劣势。理由已经在上端论述,在此不做过多阐释。
二、婚内协议不提孩子抚养及归属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上面也聊到了,笔者想告诉大家:
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抚养权是两个方面的问题,财产协议就只写财产。
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不要孩子、由某方承担孩子一切抚养费用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部分的内容通常无效。
三、房产赠与一方或子女,记得过户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主流观点:婚内财产协议,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尤其是婚前个人房产,如果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共有,那么就需要按照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适用任意撤销条款。
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那么等于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房产的一方就可以随意反悔。
赠与子女的也一样,只要财产权利没有实际转移,视为赠与未履行,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所以,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能过户的过户,加名的加名,都不行,尽量公证。
四、类“忠诚协议”条款无效
这种情况往往存在于出现婚外情危机的夫妻之间,而很多这类夫妻财产协议,都会约定“如一方存在出轨、嫖娼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那么财产按如下分配,或净身出户”,这类词句就是类“忠诚协议”条款。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这类条款不具备强制力,也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最简单高效的避坑方式,就是不要写类似条款,直接约定财产如何分配归属,不容易产生歧义和无效。
五、列明共同财产和债务
除了显而易见的双方明了的房子、车子、存款等,还有一些比较隐蔽的财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权分红、版权收入等也可以列明,以免后续再隐藏财产。同时,也不能忘了列明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通过条款加以明确。
为什么你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 ——律师告诉你婚内财产协议的五大要点
作者:周碧君来源:泽大律师

前言 时值七夕,朋友圈一片晒恩爱。同时,也有无数个家庭,面临着自己的各种困境与选择。 前几日,一女性客户因为丈夫婚外情的事找到我,了解情况之后,客户知道可以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来约定双方的财产权益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