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辱母杀人案”
占领着微信圈的热点头条
为何会暴力催债?
为何会演变为刑事案件?
该事件的背后
又牵扯了哪些系列深层次借贷问题?
本文将关于借贷纠纷进行另一个侧面剖析
内容摘要
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一般为银行)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金融借款现象相当普遍,银行为各经济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收取相应借款利息,但因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导致“跑路”的情形层出不穷,时不时占领媒体热点头版,这不仅考验着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考量着社会诚信问题。但也应注意到市场往往瞬息万变,不确定因素频发,经常发生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会考虑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从而出现借款合同未到期但借款人主动向贷款人提出偿还借款的请求。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指借款方在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借款的行为。提前偿还借款在某些情况下对借款人有利而对贷款人不利,所以是否允许提前偿还借款以及提前偿还借款的条件应予明确规定。提前偿还借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情况。本文尝试从以下四方面简要分析该现象。
01借款人是否可以主动提前偿还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对偿还借款的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是有的情况下,借款人因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发生了变化,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所借数量的资金,出现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
综上,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因此借款人可以主动向贷款人提出提前偿还借款的请求。
0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否须经贷款人同意?
经查询我国现行合同法起草时的相关说明,针对提前偿还借款是否须经贷款人同意及如何计算利息这两个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目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现状,许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而借款的提前返还有利于将资金用于短缺的项目中,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对于贷款人并无损害,也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所以,法律上应当做出鼓励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规定,不应当再给提前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提前偿还借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即可。
另一种意见认为,提前偿还借款实质上也是一种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金融机构(一般为银行)对每一笔借款的发放都有一定的程序和计划,如果提前偿还借款不需要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则会打乱贷款人的资金安排计划,使本来应当收取的利息得不到收取,造成贷款人经济利益损失。特别是在借款利率下调的情况下,会造成借款人利用提前偿还借款的办法来逃避合同约定的利率,使贷款人之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提前偿还借款应当经贷款人的同意,同时应按原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考虑到提前偿还借款实际上是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而,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仍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会使贷款人收不到该收的利息,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是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如果规定提前偿还借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是与《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相违背的。而且,为了保证能够盈利,贷款人对每一笔贷款的收回和再发放都有时间上的预期安排。如果借款人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就提前偿还借款,让贷款人自已承担因资金闲置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对贷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可能挫伤贷款人的放贷积极性。但是,如果提前还款一律规定按原合同的期间计算利息,让借款人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也会使借款人丧失提前还款的积极性,对借款人来说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关于贷款归还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但该通则没有明确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
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偿还借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偿还借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要求。贷款人同意提前偿还借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综上,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否须经贷款人同意及如何计算利息需要依据借款合同以及平衡双方利益。
03借款人主动提前偿还但贷款人拒绝受理该如何?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情况,经常会出现借款合同对于借款人主动提前偿还借款的约定不明或不予约定,但市场经济有其活跃性,经常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动,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经常发生在借款合同未到期,还在正常实际履行中,借款人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需要提前申请偿还贷款人的借款,但贷款人拒绝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因为提前偿还借款往往会导致贷款人存在预期利息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会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正常履行合同,按照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继续正常履行借款合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主动解除合同,承担相应违约金。
当借款人选择以此种方式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会综合衡量正常履行合同与主动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金的成本负担,该成本主要包括借款人主动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以及通过诉讼手段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开支。当该主动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成本负担小于正常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时,借款人就可能会考虑选择主动解除合同,承担相应违约金。
根据目前的司法案例,借款人主动提前偿还借款,贷款人拒绝接受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解除该借款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违约金,借贷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若协商不成,借款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解除该借款合同。
因此,此时对于借款人而言,贷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其不同意借款人主动偿还借款导致借款人主动提出解除借款合同并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出现,最终虽然是以贷款人胜诉而结束,但从侧面也可看出,当贷款人以其优势地位拒绝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有可能会增加司法诉讼量,增加司法资源负担。
综上,当正常履行合同的成本大于主动解除借款合同并承担违约金产生的负担时,借款人在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往往会选择主动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承担违约金,从而降低自身的经济负担。
04借款人主动提前偿还借款之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关于贷款归还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遇节假日顺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银行公布的《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如提前部分还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或其整数的倍数。提前还款必须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根据目前现状,借款人主动提前偿还借款的,一般需要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各银行对提前多少天的规定不尽一致),经借款人审核通过的,借款人才能按照提前偿还借款的程序进行还款手续。
温馨提示
1、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充分协商,对于合同条款也应特别注意,对于提前偿还借款所涉条款双方应尽可能达成明确、一致,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2、由于目前贷款人往往提供的借款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此自然人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大都处于被动状态,不能对格式合同提出自己的意见;某些法人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有一定的话语权,出于公平起见,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尽最大可能争取添加相应条款,如借款人主动偿还借款的条款、主动偿还借款时有无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对于贷款人拒绝接受提前偿还借款的处理条款等可以约定的条款。
3、借贷双方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义务维护公平的交易规则,既然法律并未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那么作为借款人就可以在条件成熟时申请提前偿还借款,贷款人不能一律拒绝接受,在目前的规则下既不提倡提前偿还借款,也不禁止提前偿还借款,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需要前期磋商阶段借贷双方明确协商一致。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是合作共赢的前提
规矩是市场经济的保证
是争端解决的依据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诚信难以立足
What?! 我都欠钱“跑路”了,你还想提前还款?
作者:王鲁鲁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最近“山东辱母杀人案” 占领着微信圈的热点头条 为何会暴力催债? 为何会演变为刑事案件? 该事件的背后 又牵扯了哪些系列深层次借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