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亲密关系人员之间如何借款?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前言 家庭成员之间,或亲密关系人员之间金钱往来的情况经常发生。

前言
家庭成员之间,或亲密关系人员之间金钱往来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说,父母给子女的银行账户划了一大笔钱,让子女拿去买房;又比如说:男女朋友交往期间,男孩子给女孩子的“王者荣耀”账户充值了1万元买“皮肤”。
这些时候大家都普遍存在一个问题,这钱是“借”还是“给”都没说清楚,一个模糊不清地给,一个心安理得地收。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感情好的时候相安无事,一旦关系不好就会产生纠纷。
常见的就是,子女要离婚,突然有一方父母站出来要求小夫妻偿还当时买房时父母的“借款”;还有,男女朋友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交往期间男方给女方的款项。
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帮谁呢?
如何证明借贷关系呢?
首先有个大前提,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那么法律会保护出借人,借款的人应当负有还款的义务,不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或曾有亲密关系而免除还款义务。所以,如何证明借贷关系就非常的重要,这里面涉及举证责任的大学问。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是出借人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要拿什么东西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一般有两样东西我们就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第一是借款合同,第二是转账记录。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对于特定的一笔款项认为是“借款”,而不是“赠与”、“还款”等其他用途;转账记录证明这笔钱实实在在从出借人处转移到了借款人处,借款人只有真实拿到了本金才有返还的义务。
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借款合同可以是正式的纸质合同,也可以是双方通过其他形式确认为借款的合意体险;转账记录可以是银行汇款单,也可以是微信/支付宝的交易明细、收条等等。
亲密关系之间如何证明借贷关系呢?
如果是其他个人之间的借款,这些东西是很容易准备的。但是在家庭成员或者亲密关系人员之间,往往拿不出借款合同。
因为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人们在当时给钱时都没有意识到要签一份书面的合同,或者拉不下脸提出签合同。所以在这些人之间,借款合同这一项往往是缺失的。
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获得借贷的证据,比如在银行转账时备注一下用途为“借款”,或者在时候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的方式留下对方确认为借款的证据。
但是,假如就是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只有一张银行的转账凭证,能否证明这是借款呢?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从这条我们可以得知,如果你手头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包括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的转账凭证),是可以初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也就是说,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你作为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就完成。
如果被告否认这是借贷关系,而是主张这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此时被告就要负责证明他的说法是正确的,比如提供前一次的借款合同或者双方存在其他债务的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则按照这条就视为你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这次交易不是借贷,则你作为原告就必须再次向法院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证明你主张的款项是属于借贷关系。
发生纠纷了该怎么办?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松了一口气,觉得以后家里人直接打款,后面发生纠纷了可以以“借贷”名义要回来。
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案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不适用于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在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 的再审申请人易某与再审申请人涂某、被申请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明确: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
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为什么要这么来处理呢?原因就是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比如家庭成员、恋人甚至婚外情对象,这些人之间因生活需要往往会有大量的日常往来款项,你来我往非常多,而且大量款项的性质都不是借款。
如果单单拿出其中一笔去起诉,又没有相应的借款合同,马上推定为是借款是与常理不符的。这时如果把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要被告证明这笔款项并不是借款,实际上就是让被告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事情,本身就存在较大难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最基础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要求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证明。
除了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员之间的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以外,对于朋友、同事、合作伙伴、非家庭成员的亲属等平常经济往来不频繁的人员之间,对于偶尔尤其额度比较大的转账,即使没有借款合同,推定为借款比较合理。
如果另一方认为不是借款而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就应当对此负有证明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如果没有借款合同,越是亲近的人之间,借贷越不容易证明,究其原因就是根据目前的社会常识,这些人员的经济往来被认为是赠与的可能性较大。
比如我们最开始提到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出资的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目前法院也存在争议。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释: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
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所以,如果当时父母在出资时确为出借但没有和子女签订借款协议,可能就会存在被动的局面。
这也告诉我们,和亲密的人之间的借贷也要有证据思维,一旦发生风险又没有证据证明,则一定要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介入收集保存证据,这样才有可能反败为胜。
结语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是保护我们生活权利的根本,但是想要真真切切维护你和你亲人的权利,除了相信法律,你更需要一个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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