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制度对比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要 商标承载的是一个企业的信誉和品牌价值.

摘要
商标承载的是一个企业的信誉和品牌价值.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和普及,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开始注重其企业商标的培养和保护,商标管理部门也强化对商标专用权有效而公平的保护,在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商标异议制度与商标宣告无效制度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权益人重要权利救济途径,本文将从对象、启动程序等要素对两制度进行对比。
一、制度概述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制度
商标无效制度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二、制度对比
1.权利行使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标异议制度针对的是通过商标局所作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进行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无效制度针对的是已经完成商标注册程序并发放了商标证的商标。
2.程序的启动方式以及部门不同
商标异议制度的程序启动方式是依申请启动,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制度的程序启动方式有商标局主动启动和商评委依申请启动之分。当商标局发现注册商标存在绝对无效事由(禁止注册事由)时,可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直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当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发现注册商标存在相对无效事由或者绝对无效事由时,可向商评委提交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
3.权利存续时间不同
两制度赋予适格申请人的申请期限不同。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是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除因恶意注册权利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在先权利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需要在注册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
4.当事人救济途径有所不同
商标异议制度中,对因异议成立而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制度中,依申请宣告类的当事人是向商评委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因此,当事人对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不可再次进行复审。如果当事人是对商标局直接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行为不服的,是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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