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事故中雇员被判由自身承担的损失,能否向雇主求偿?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INTRODUCTION 周某受雇于A公司,从事道路清洁公司,受雇时已年满71周岁。

案情简介INTRODUCTION
周某受雇于A公司,从事道路清洁公司,受雇时已年满71周岁。受雇后某日,周某在从事清扫工作时,遇案外人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路南向北方向行驶,临近时,何某避让不及,所驾车车头右前部与周某身体相碰撞,致周某被撞跌倒在地受重伤二级。
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何某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后,周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何某及有关保险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后法院认定周某因该交通事故共造成的损失为165088.83元,扣除保险赔偿后,周某应自行承担的损失为16757.64元。
随后周某以雇主责任起诉A公司,让其承担自己的损失16757.64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请求A公司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未支持的损失金额是否有法可依?
律师观点VIE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该条文的字面意思上看为,侵权原因竞合后,雇员享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雇主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第三人请求赔偿;从雇主的追偿权看雇员只能二选一,选择了雇主则不能选择第三人,选择了第三人,则不能起诉雇主,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当雇员选择向第三人主张损失赔偿但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时,能否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再向雇主主张赔偿。这种理解往往忽略了现实生活中当雇员选择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后,诉求未得到全部支持时将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中即是如此。
周某向直接侵权人何某主张赔偿,但法院基于周某本人却有过错,法院认为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由此周某的诉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转而向雇主主张赔偿以求其全部损失最终能得到添补。
我国民法中“赔偿损失”的宗旨是添补受损方的全部损失,使其遭受的损失尽量得到弥补。那么对人损第十一条的解读就应该为,当雇员受到第三人侵权后,其应在实际侵权人(第三人)和雇主之间择其一主张自己的权利。但雇员不能重复主张而获得双倍赔偿。但是,若雇员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却不能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时,雇员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其之前未得到支持的损失部分,这部分可追偿的损失仅指法院未支持的部分,并不包含诉后第三人未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其损失未得到全部弥补的情形。
结合案情,周某就法院未得到全部支持的诉请向雇主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我国民法中“赔偿损失”的宗旨是添补受损方的全部损失,使其遭受的损失尽量得到弥补。本案中,原告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损害,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未得到全部支持后,就其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再向作为雇主的被告主张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原则。因此,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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