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别乱用,当心侵犯肖像权!

来源:北京四中院

文章摘要
使用照片、视频要注意一个不小心就可能侵犯肖像权 案例1 案情介绍 葛某系国内著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使用照片、视频要注意一个不小心就可能侵犯肖像权
案例1
案情介绍
葛某系国内著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葛某认为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剧照,损害了其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为收集证据,葛某对案涉侵权网页进行了公证。
法官课堂
对于在互联网上实施的肖像权侵权,通过公证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是维权过程中的重要步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证据进行公证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常情况下,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保持连续性,涉及不同页面间切换跳转的,原则上应当在同一页面内通过连续点击的方式实现跳转,不宜通过新建页面更换链接地址的方式完成跳转,否则将会导致前后页面间的连续性和关联性难以确认,进而影响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案例2
案情介绍
聂先生系某大赛冠军,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并为社会大众广泛认知。某文化公司与聂先生签订《独占性许可协议》并公正,对聂先生肖像享有独占性使用权利。
聂先生发现某酒业公司以自己的漫画形象作为图形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的包装、容器上,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商品进行推广销售。
某文化公司得知聂先生肖像被酒业公司使用后,与聂先生一起将酒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聂先生肖像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课堂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聂某肖像同时具有商业使用价值,对于肖像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法律允许自然人通过对外许可使用自己肖像的形式实现,也不禁止排他性的许可使用。
赔礼道歉属于精神性利益的损害责任承担方式,而人格权中的精神性利益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本案中精神性人格利益受损的主体应为聂某本人,文化公司不享有该项权利的请求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酒业公司构成侵权,应在公司官网或公众号上向聂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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