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精选案例
董事离职后"挖走"老客户,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对其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裁判规则——上海篇
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的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可以放弃该权利。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继续履行OR解除协议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精选案例合辑之“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精选案例 董事离职后"挖走"老客户,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