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纪委官方发表言论,虽并未直接提及辩护制度,但言下之意早已明了:中纪委不打算让律师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这篇题为《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文章中,中纪委认为:
“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意思很明白:监察委办理的案件,只有移送检察机关后才适用刑诉法。
中纪委论证的逻辑让人困惑,其认为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因而不能适用刑诉法。问题在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是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适用刑诉法。中纪委在此处硬是生造了一个所谓的“一般的刑事案件”,将职务犯罪案件置于刑诉法控制范围之外,让人脑洞大开。
那么,中纪委华丽逻辑的背后,意在何方?
这一套话语体系,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当前国情密切相关。监察委员会办理的案件,不让律师介入,说白了就是不让律师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利聘请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中纪委阻止律师会见的理由是:监察委不是一般的侦查机关,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不可会见。
监察委不是一般的侦查机关?那么,什么是一般的侦查机关,我们就不细问了。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搞清楚,所谓的留置措施,其实就是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双规与两指。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本条第三款便是中共关于“双规”的规定。
至于“两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则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从双规到留置,缘起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监察委员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本来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的“双规”与“两指”权力摇身一变,成了今天监察委手中的“留置措施”。
“双规”与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之区别在于,前者更为灵活多变。一般而言,刑事强制措施都有明确的法定期限,而“双规”、“两指”的期限却并无明确规定,纪委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双规两指”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但也招致了不少争议。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双规”的法律依据是党的纪律工作条例,并非法律,故无权规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双规”、“两指”的期限以及执行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必须警惕。
既然如此,国家监察法来了……
学界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之一在于使纪委办案合法化。未来的国家立法,将赋予监察委员会国家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刑事侦查机关的地位。届时,纪委通过监察委员会行使留置等权力,将会变得名正言顺,摆脱合法性危机。
问题在于,双规与两指作为纪委的既得权力,是拒绝法律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肯定不会轻易放弃。中纪委最近的发文也释放出了明确的信号,纪委通过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留置权,不受刑诉法的规制,自然也不会赋予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
不允许律师介入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理由可以很多:
第一,担心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严重依赖口供,律师会见可能消除犯罪嫌疑人高度紧张的心理,使侦查技巧失效,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担心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虚假陈述增加调查难度,会见后通风报信。职务犯罪通常存在同案人,同案人得知消息后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性非常大。司法实践中,也的确出现了一些辩护律师构成伪证罪的案例。
第三,担心刑讯逼供等行为因律师介入曝光,为反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点是阴谋论了,但考虑到第一点与第二点对律师的猜测也有点阴谋论的意思。根据平等原则,第三点也就可以成立了。
以上所有的理由,其最终目的无非是提高侦查效率,凸显反腐成就。按照萧功秦先生权威主义的说法,改革的三十年来,共产党用高速的经济发展换来人民对腐败的容忍,腐败问题虽然严重却并未到亡党亡国的程度。然而,近年来,经济增速减缓,国家进入所谓的新常态,经济上的成就再也无法让人忘记腐败之伤、社会不公之痛。此时,如领导人所言之“腐败问题再不解决,将会亡党亡国”成为社会现实,反腐刻不容缓。唯有坚决反腐,方可汇聚人心。
反腐,由此上升到了国家兴衰、政党存亡的高度。在此时代背景下,强大的反腐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监察委大权在握,自然不会放权让律师介入,影响其反腐效率。
于是,不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国家监察委办理的案件,似乎众望所归、合情合理。然而,真的众望所归、合情合理吗?
中纪委此番言论一出,引起法律界的强烈抨击,纷纷感叹“中纪委颠覆了改革后三十年的法学教育”。每一个职业群体都有其价值观,法律界对中纪委的官宣不满早在意料之中。评判法律人的这种价值观是否应为国家立法所接纳,权力属于人民,但在此之前我们不妨对此价值作一番澄清。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权利的范围应扩展至侦查阶段早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条约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我们的做法,因为我国虽然签订了该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却并未批准其实施。不过,签署的本身也意味着一种承诺,而遵守承诺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原则。
若遵守承诺有损国家利益,我们当然可以考虑毁约,毕竟一个国家应首先考虑本国国民的利益。问题在于,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已经成为惯例,是国际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积极融入这一个体系便无法交流。今日我国国民观察朝鲜,很容易便可理解什么叫“活在自己的世界”。坚持自我当然是主权,但在不损害主权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有更明智的选择。
全球一体化,地球村时代到来,你总要选择一种对话方式,让邻居能够听懂。否则,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会被嘲笑为野蛮与愚昧。
也许这些似乎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自己的感受。但,我们的感受是什么?改革开放后,西风东渐,法律界早已接受了西方的某些法律思想。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改革开放,国人在密闭的环境中终于可以开眼看世界,取长补短,以复兴我中华。无罪推定、获得律师帮助,国家是不得不存在的恶……这些思想早已在中国人的脑中——或者至少是在知识分子的价值观念中留下深刻一笔。
当代知识分子向来是对国家暴力心存警惕的,即便是古代提倡忠孝的儒家,亦试图对王道等观念的强化达到制约君王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中产阶级观念的变化。
观念的变化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变化,此为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古代中国是不存在所谓中产阶级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连生命都无法保障,更遑论自由与财产独立。自由与财产独立,是西方的传统。然而,这种传统早已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遍地开花。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逐渐变得富裕。经济上的宽裕唤起了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这在中国人食不果腹的年代是无法想象的。共产党,既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便要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自由与财产保障”的需求,否则党的先进便无从说起。
这三十多年以来,贫富差距的加大造就了权贵与贫困阶层。与此同时,一个被我们称为“中产阶级”的群体正在生长,虽然缓慢却势不可挡。无论在什么国家,中产阶级都是国家稳定的重要支柱。他们拥有相当数量的财产,需要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同时也因为这个原因,中产阶级没有革命的动力,他们秉持的无非是一种改良主义。
改良主义,反映到法律领域,无非就是财产与人身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过去有罪推定、秘密侦查的做法是坚决不能接受的。考虑到中国历史给人的印象总是当权者巧取豪夺,官方主导的秘密侦查(或者是任何一种形式的限制)使中产阶级陷入一种担忧与不安。因此,中产阶级希望获得律师的帮助,对人身与财产得到保障的渴望超过了他们对犯罪的恐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立法应该回应中产阶级的此种合理需求。在国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闭门造车走向改革开放的转型时期,这种对人身与财产得到保障的需求成就了时代的共鸣。
中产阶级在为他们自己争取权利的时候,也在为整个国民争取权利。
面对时代与国民的呼吁,作为执政者的共产党不应漠视。人心所向之时,应懂得如何顺势而为,切莫逆流而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纪委不可不慎重!监察案件,应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
监察案件应允许律师介入
作者:张雨佳来源:法纳刑辩

近日, 中纪委官方发表言论,虽并未直接提及辩护制度,但言下之意早已明了:中纪委不打算让律师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