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袁记串串香”VS“袁记”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4年4月29日,申请人以“袁记”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且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提出争议申请,意图撤销被申请人在第43类注册的“袁记”商标。

2014年4月29日,申请人以“袁记”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且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提出争议申请,意图撤销被申请人在第43类注册的“袁记”商标。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袁记”品牌系被申请人家族于20世纪70年代创立,并经过被申请人长期经营现已有200多家连锁店,在陕西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担任其商标争议案的代理人。我所黄振东律师带领知识产权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律师团队认为一般情况下未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首先,“袁记”商标具有显著性。“袁记”商标虽为普通的姓氏商标,但并不属于《商标法》和《商标审查标准》规定的禁注、禁用商标之列;并且“袁记”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其知名度大大提升,商标的显著性也不断得到强化。
其次,“袁记”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以“袁记串串香”作为引证商标对“袁记”提出争议申请,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要申请撤销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以引证商标在争议申请日前已经核准注册为前提。”然而本案中“袁记串串香”商标直至争议提出之时,也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再次,“袁记”商标与“巴蜀袁记”商标不近似。因为在“巴蜀袁记”商标中,“巴蜀”二字是该商标的核心部分,其显著性明显强于“袁记”二字,故能与争议商标明显区别开,所以该二商标不近似。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黄振东律师团队的部分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争议申请,维持了被申请人“袁记”的商标专用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