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案件中各方法律关系解析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甲有A屋,以100万元出卖于乙,乙先付购房款20万元,甲将房屋交付于乙并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半个月后,丙看上该房屋,愿以120万元价格向甲购买了该房屋,丙完成了过户登记。 1.

案例:甲有A屋,以100万元出卖于乙,乙先付购房款20万元,甲将房屋交付于乙并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半个月后,丙看上该房屋,愿以120万元价格向甲购买了该房屋,丙完成了过户登记。
1. 丙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1)丙对乙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需丙为A屋的所有人,乙为无权占有。
甲与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乙占有该房屋系基于其与甲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可对抗丙作为占有本权。因此对于丙来说,乙系无权占有。
丙可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请求返还A屋。
(2)丙对乙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为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需乙无法律上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丙损失。
乙占有A屋,受有利益。因丙取得A屋所有权,乙占有行为违反了权益归属,致丙损害。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乙的占有无法律上之原因。
丙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请求返还A屋的占有。
(3)乙对丙不具有请求权
该案债权具有相对性,丙虽向甲购买房屋,使得乙与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受到了侵害,但并未穿透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乙对于丙不具有相应的请求权。
2. 乙与甲间的法律关系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甲先将房屋卖与乙,但仅仅交付房屋未办理过户。之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属于甲不履行双方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之情形。
乙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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