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件:B拖欠A的10万元货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后C作为债务加入人承诺归还货款,且愿意按照每日本金的总额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总结焦点为:C是否要承担超出原债务的违约金。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债务加入以原债务之有效和存在为前提,债务加入人承担的债务应以原债务范围为限,故C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以B拖欠债务的为限,故对于超出原债务的违约金,C无须承担。
二、延伸问题
债务加入能否超出原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后经案例检索,现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可超出原债务范围。债务加入,从性质上看,债务加入后,成为主债务人,其债务独立于原债务合同,与原债务不是主从合同关系,债务加入人可以看作是新的债务人,债务加入实质上是新的合同约定,构成新的债务承担内容,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对于超出原债务范围的部分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详见:(2021)浙0783民初4718号、(2021)沪0110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不能超出原债务范围。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因此债务加入要求原债关系必须有效成立,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主体,且第三人加入后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详见:(2021)皖0208民初2306号、(2018)苏0104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
三、笔者认为债务加入能超出原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
一方面,债务加入实则为债权人与债务加入人之间新建的合同关系,应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准,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举个例子,法院一般允许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加入人,此时债权人主张更高的违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另一方面,前者观点在于债务加入的独立性,后者观点实质主张债务加入以从属性和补充性为前提。参考《民法债编总论》的观点,债务加入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仅在成立上具有从属性,而在存续和发展上并无从属性,即债务加入发生时,原债务与债务加入人负担的债务均是各自独立发展,即在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均可承诺新的违约责任,应各自以双方承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债务加入人承诺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的,该约定有效。
债务加入能否超出原债务承担的责任范围
作者:何志健来源: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件:B拖欠A的10万元货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后C作为债务加入人承诺归还货款,且愿意按照每日本金的总额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总结焦点为:C是否要承担超出原债务的违约金。